四川在线消息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今(29)日上午已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育期受特殊保护,用人单位应酌情减少劳动定额,缩短劳动时间,减轻劳动强度。
经期、孕期要减轻劳动强度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鲁满保在对该《修订草案》进行说明时表示,目前,我省一些企事业单位妇女在劳动就业中仍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把女人当成男人用”的单位不在少数,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等特殊生理时期干着和男人一样的活,承受着一样的心理和体力压力,给女性造成一定的伤害。
鲁满保说,在修改《修订草案》时,省人大内务司法委会同省人大法工委、省妇联经多方调研、论证才决定将此规定写入《修订草案》的。
孕、产、哺乳期 劳动合同应延期
《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各单位录用(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女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其中约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内容。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其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应当将该合同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的除外。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每年应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普查普治。卫生部门至少二年组织一次对农村妇女的疾病普查。
办公室性骚扰 单位须制止
第三十二条:禁止以语言、文字、图象、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采取措施制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第四十六条:工作场所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造成损害,单位或雇主有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省妇女参政水平提高较慢
《修订草案》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女性代表所占比例应不低于25%。
鲁满保表示,近年来,我省妇女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的水平提高比较缓慢,某些地方甚至有所下降,为切实保障和提高我省妇女的参政水平,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和中央的有关政策,结合我省代表选举和组织人事工作的实际情况,参照兄弟省市区的做法,在专门征求省委组织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才对《修订草案》第九条作出如此规定的。
政府领导班子至少要有一名女性
《修订草案》第十条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任用女干部;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领导成员中,应有一名以上女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中女代表、女委员候选人的比例应当与本单位的女职工比例相适应。女职工满25人的基层工会委员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25人的设女职工委员,依法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本网记者 陈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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