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从12月1日起开始实施。专家解释说,新审议通过的《实施办法》在1994年文本的基础上进行了重大修改,使之更贴近实际,更符合江西省省情。而在全国范围内而言,该《实施办法》具有超前性和突破性,富有创意和新意,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增加和细化了许多内容。
为此,记者走访了江西省人大常委、法制委员会委员、南昌大学法律系教授涂书田,作为该《实施办法》的执笔人,他从2005年12月接受江西省妇女联合会的委托至今,在将近1年的时间内,结合江西省实际情况,参与《实施办法》的修改工作。
突破
三条“全国首提”条款
概括而言,《实施办法》几乎进行了彻底修改,体系结构由原来的共五章增改为现在的共九章,主要是对原有内容的补充、增加和细化,“原有的条例几乎都进行了删除或修改。”涂书田表示。正是这众多的改变,让《实施办法》展示了有新意、有亮点、可操作的特色。
记者了解到,在今年妇联的信访中,共有219件关于家庭婚姻的上访,占上访总量的30%,离婚案中财产起纠纷的信访数量也逐年增加。为此,在全国32个省、市、自治区中,江西省率先制定了关于婚姻登记机关对夫妻财产关系的告知义务、夫妻财产联名登记、女职工劳动工伤界定的三条“全国首提”条款。
夫妻财产制度的被告知权
在日常生活中,有很多妇女结婚时对自己所拥有的财产状况并不清楚,也不会考虑离婚后的财产如何分割及应有的其他权利义务,正是这种心理致使在离婚后无法得到自己应得的财产,甚至分文得不到。为防患未然,《实施办法》第四十条(新增)规定:“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构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双方法律法规中有关夫妻财产制度和其他权利义务的规定”。
夫妻财产可用联名制
虽然法律上规定,夫妻财产共有,但现实生活中财产只以一方的名字进行登记的比较普遍,由此导致的财产纠纷时有发生,此类信访案件也逐年上涨,为此,结合房产部门在全国实施的联名登记实例,作为一个尝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夫妻对需要登记的共有财产可以联名登记,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因此,无论是房子还是车子,只要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物资,双方都可以采用联名制,以降低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几率。
铁规保障女性劳动权益
涂书田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用人单位对女职工有很多歧视,利用女职工的怀孕、产假设置不公正条款,所以在《实施办法》中第一次硬性规定:“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上下班途中、因公外出的工作时间、抢险救灾中,发生妊娠中止或者失去生育能力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后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细化
派出所可正式受理家庭暴力案
江西省妇联权益部李部长告诉记者,家庭暴力历来受到人们的关注,虽然近年来因家庭暴力引发的上访率有所下降,但是现实生活中还是普遍存在。而在从前,受家庭暴力残害的妇女去报案,派出所是不受理的。
针对现实情况,结合本省实际,《实施办法》还对相关操作难题进行了具体细化。而此次细化工作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也就是说从《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公安机关有义务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派出所将可正式受理家庭暴力案件。
尝试
界定“性骚扰”
涂书田介绍说,性骚扰是立法十大问题之一,是集隐秘性、取证难、处理难(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可依)为一体的世界性难题。
此外,根据世界各国反性骚扰的经验和成果,江西省着重强化预防制度,在预防上把关。
此次修改,江西省尝试性地对“性骚扰”进行了界定,即“禁止违背妇女本人意愿,以语言、文字、图片、电话、电子信息、肢体动作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如男女在公共场所或者工作场所接触,有着装规范——不能穿得过于暴露,一般着正装、职业套装;语言规范——涉及情色语言不能说;行为举止规范等。此条款是强制性的,用人单位必须执行。
保障
赋予妇联披露权
为了使《实施办法》更好地实施,具体操作上能切实依法办事,《实施办法》除赋予妇联监督权、协助权外,更重要的是赋予其披露权。
《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妇女联合会有权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者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此外,针对毁坏妇女集体形象的行为,《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也有明确规定:“对单位或者个人发布歧视、诋毁妇女形象和人格的信息、广告、启事、言论等,妇女联合会有权提出批评并要求有关机关依法治理。”(万里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