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如无特殊要求,沈阳市女职工生孩子再也不用自己掏腰包了。昨日,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了这一重大喜讯:《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通过沈阳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而且,《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也同时公布。
新的“生育保险办法”预示着,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将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将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自缴费次月起,职工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职工,还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工资。
参保女职工享受的权益为,在生育、流产、引产等情况下,根据妊娠时间长短,分别计发15天至3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此外,参保女职工还可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其范围包括从妊娠到分娩期间发生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剖宫产手术费、分娩住院费和药费等诊疗项目。其中,正常产的限额标准为2300元,难产及剖宫产的限额标准为3200元。
■解读 注意3点要求
骗保最高罚1000元
据统计,目前沈阳市女职工中育龄妇女约50万人,育龄妇女生育率约为20‰,人口出生率约为6‰。女职工生育期间生活津贴和医疗费用每年近1亿元。
今后,企业瞒报工资额或者参保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骗取生育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冒领的生育费用,并由沈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欠缴生育费单位担责任
对于未办理缓缴手续的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欠缴期间所发生的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办理了缓缴手续的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欠费期间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待整体补齐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后,经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按规定标准给予核准报销和拨付。
外出需办异地生育手续
长期在外地(派出机构)工作、探亲(夫妻两地分居)等外出参保人员,符合本市生育保险规定,需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医疗(服务)机构就医或者生育的,用人单位应持单位出具的外地诊疗证明、《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异地生育申请表》、本人的《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和《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手册》、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一孩生育登记单》或者《多孩生育登记单》、引产者还应出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到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转往外地生育、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审批手续。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范围 在职职工全都投保
根据《办法》,用人单位需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6‰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女职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产假工资)和生育医疗费补贴。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能单独缴纳生育保险费。
即使一个女职工都没有,用人单位也要缴纳生育保险费用!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全社会共同为女职工生产提供的一种救助,所以只要是沈阳市的在职职工无论男女、婚否、有没有孩子等都要上这个保险。而真正受益于这个保险的只有已婚在职的女职工产妇。” “只要当事人(产妇和家属)不提特殊要求(住宿和特别护理等),可以一分不花就完成生产。”
■影响 可以促进女性就业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向记者介绍,如果生育医疗费、生育生活津贴费由用人单位全部承担,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一是女职工多的用人单位生育费用不堪重负;二是部分企业为降低“成本”,不愿意接收女职工;三是孕、产、哺乳期女职工不能按计划生育规定享受待遇。
沈阳市总工会、沈阳市妇联曾经针对这一问题进行过专题调研。在被调查的16个单位中2001年—2003年期间符合计划生育的生育女职工有2972人,只有1283名女职工领取了生育补贴或报销生育医疗费用,仅占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女职工的43%,而且只占女职工总数的6%。
■条件 休产假可领3个月津贴
根据《办法》,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流产、引产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产假工资):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的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女职工,享受3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对特殊情况的规定是: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生活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生活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晚育(女职工年满23周岁以上、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条件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2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此外,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或者流产的女职工,享受1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的女职工,享受15天的生育生活津贴。
■程序 弄清3个问题
如何就医?
先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或妇幼保健机构建立《孕妇保健手册》。早、中期产前检查的,应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并取得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或妇幼保健机构)范围内进行。晚期产前检查、分娩的,应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一所医疗机构,作为本人晚期产前检查、分娩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应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作为本人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产前检查、分娩、就医或者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机构一旦选定,原则上不变更。
如何享受补贴?
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妊娠检查、产前检查、分娩、流产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待医疗终结或分娩后,由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补贴标准抵减参保人员支付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因严重并发症、合并症转院医治或者生育的,在本人原定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应享受的生育医疗补贴,待参保人员在新转入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医疗终结或分娩后,再由新转入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补贴标准抵减参保人员支付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转往外地生育、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或者因急诊在非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生育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待医疗终结或者分娩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时间向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领生育医疗费用补贴。
如何办理津贴?
参保人员申领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应于分娩、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出院(站)后3个月内,由用人单位到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申领手续。( 时代商报 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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