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西安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该《条例》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形成的,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和各方面的意见,市妇联始终参与了《条例》的起草和修改工作。
《西安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呈现6大特点:
一、规定了举证责任。为解决家庭暴力举证难现象,在《条例》的第12条、第13条、第15条、第17条中分别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受害人所在单位、医疗机构、公安机关规定了举证责任,从而避免了家庭暴力的举证难、认定难、处理难。
二、加强了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调解责任,通过及时调解家庭纠纷,化解矛盾,避免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
三、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站,要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和紧急救助,保证家庭暴力受害人在紧急状态下的庇护和救助场所。
四、授权市、区县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提高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及妇联组织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中的力度和刚性。
五、加强了市、区县人民政府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领导,并将此项工作纳入了综合治理工作中,体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政府行为。
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控告和举报家庭暴力权利和义务,提高了全社会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社会责任感。
目前,《西安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已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批。
2005 年9 月6 日 西安市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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