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企业女职工生育待遇将有保障。2月6日,淄博市政府出台了《淄博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淄博市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5大国家法定保险体系已经形成,给企业职工吃了一颗“定心丸”。今天,就新办法的出台,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了权威解读。
淄博女职工受益
新办法适用于淄博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事务。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相关工作。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生育保险基金由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生育保险基金不计缴税费。
企业缴纳全部费用
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向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率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企业按照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工资总额为企业所有职工工资之和,其中,职工本人月工资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缴费工资,计入职工工资总额;职工本人月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工资,计入职工工资总额。
生育保险费率可以根据合法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变化情况进行调整,由淄博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企业应当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企业依法终止后,企业应当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变更、注销登记。
被拍卖、兼并、转让、租赁、承包等企业,由接收单位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破产时,应当依法从破产清偿资金中一次性缴纳欠缴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
职工生育 费用报销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统筹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2个条件。
生育津贴按职工本人生育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具体标准为:(一)妊娠37周以上生产或者妊娠满28周、不满37周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2个月生育津贴;(二)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或者死胎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津贴;(三)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按半个月享受生育津贴。符合第(一)项规定条件的,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生育津贴。
此外,生育医疗费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以及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用。除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据实报销外,其他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报销。具体标准为:(一)妊娠37周以上生产或者妊娠满28周、不满37周早产的,定额为1500元;(二)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或者死胎的,定额为400元;(三)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定额为150元。符合第(一)项规定条件的,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难产的增加定额2000元;生育并发症按5000元限额据实报销。生育医疗费超过定额、限额部分按原渠道列支。生育医疗费标准,可以随生育医疗费用水平的变化作相应调整。(记者 成建强 通讯员 马光明 王昊天)
《鲁中晨报》200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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