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倪豪梅日前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说,有关部门应加快生育保险立法步伐,以促进女性平等就业。
目前中国在生育保险制度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使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不能按规定得到落实,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得不到有效维护。
2002年10月,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抽样调查显示,中国有78.5%的妇女在经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40.1%的妇女在孕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25.6%的妇女在哺乳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
中国的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当时规定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和生育医疗费用完全由其所在企业负担,各企业因女职工比率不同而出现了生育费用负担不平衡的情况。竞争机制引入经济领域后,生育费用的支出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济效益,妇女平等就业权也难以保障。
为适应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维护女职工的劳动就业权利,全国总工会提出用社会统筹或税收调节的办法对生育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将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各项费用,包括产假工资、与生育相关的医疗费、检查费等,由所在企业承担变为由社会统一支付。
1988年,中国一些地区开始实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原劳动部于1994年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办法》明确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均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截至2002年底,中国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总数达到3488万人,共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地方生育保险法规规章。然而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只占应参保人数的33%,生育保险制度推进较为缓慢,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得不到很好的落实。倪豪梅分析说,生育保险立法滞后是影响生育保险发展的主要原因。《试行办法》参保范围涵盖面窄,对参保对象缺乏强制性措施。近些年来,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较快,其女职工参保率低。有些企业因效益不好,无力参加生育保险,一些改制后的企业还出现了退保率上升的趋势。而现行的《试行办法》对这些违反规定的行为缺乏制约和惩治措施。
倪豪梅建议,由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或劳动部门牵头,组成有关部门参加的调查小组,通过对实施生育保险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政策研讨,在对现行《试行办法》修改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出生育保险法律法规。(赵晓辉)
新华网 200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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