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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坚持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是中国民族政策的根本立场。
《宪法》规定:“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把支持和帮助民族地区加快发展,规定为上级国家机关的法律义务。多年来,国家把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国家发展建设的重要内容,不断出台政策措施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
新中国成立前,绝大多数民族地区生产力水平极度低下,经济社会发展相当落后,基础设施建设很差。当时的新疆没有一寸铁路,西藏没有一条公路,云南山区的一些少数民族出行或运输靠赶马帮、乘大象、架溜索。少数民族群众主要从事传统的农牧业,一些地区还处在“刀耕火种”的原始状态,部分地区铁器尚未得到普遍使用,有的地方甚至还在使用木器、石器。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十分困苦,特别是广大山区和荒漠地区的少数民族,普遍缺吃少穿,几乎年年都有几个月断粮,吃野果充饥,披蓑衣御寒。少数民族发展受到严重阻碍,有的民族甚至濒临灭绝,新中国成立之初赫哲族只有300多人。新中国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建设,就在这样极端落后的基础上开始起步。
中国共产党和中央政府始终坚持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新中国成立伊始,中国政府即把使各族人民摆脱贫困,生活一天天好起来,作为一项根本任务。20世纪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国家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不断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多项重大措施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多年来,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始终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坚持把国家支持、发达地区支援同自身努力结合起来,把国家的优惠政策同发挥自身优势结合起来,奋发图强,用自己的双手建设美好家园。经过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团结奋斗,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跃上新台阶,彻底摆脱了一穷二白的落后面貌,人民生活进入了历史上最好的时期。
优先安排建设项目,不断夯实发展基础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把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摆上了十分突出的位置。1952年,中央政府颁布《关于少数民族地区的五年建设计划的若干原则性意见》,规划在一些民族地区修筑铁路,建设公路干线,修补道路和桥梁,建立邮政、电报、电话、通讯系统。在“一五”计划(1953—1957年)期间,国家新建8条铁路干线,其中有5条建在民族地区或直接与民族地区相联结,包括兰新铁路、包兰铁路等。闻名世界的康(川)藏公路和青藏公路,同时在1954年建成通车。60年代,修建了成昆铁路、湘黔铁路、枝柳铁路及滇藏公路等。1962年,兰新铁路铺轨到乌鲁木齐,结束了新疆没有铁路的历史。改革开放以后,陆续建成了南昆铁路、内昆铁路、南疆铁路、拉萨机场、兰(州)西(宁)拉(萨)光缆工程、宁夏扬黄灌溉工程等一大批重点工程,极大改善了民族地区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和生产生活条件。
国家把开发优势资源,发展现代工业,作为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重大举措。在“一五”计划期间,国家把156个大型建设项目中的40个项目安排在了民族地区,如内蒙古包头钢铁基地、新疆克拉玛依油田、云南个旧锡业公司等。在20世纪60年代,国家把沿海和内地的一批大型工业企业搬迁到民族地区,为民族地区发展现代工业奠定了基础。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又在民族地区优先安排了一大批重大工程项目,如新疆塔里木油田、广西平果铝厂、青海钾肥工程、内蒙古大型煤电基地等,从而使民族地区形成了若干重要的资源开发和深加工产业基地,初步走出了一条立足资源优势、具有自身特色的工业化道路。
2000年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国家把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作为西部大开发的首要任务。为了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在西部大开发中得到切实的利益,国家采取了许多照顾措施,包括优先在民族地区安排资源开发和深加工项目、对输出自然资源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引导和鼓励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的企业到民族地区投资、加大对民族地区的财政投入和金融支持等,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壮大实力。目前,5个自治区、30 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全部纳入西部大开发范围或者参照享受西部大开发的有关优惠政策。西部大开发为民族地区带来了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截至2008年,西部大开发以来民族地区固定资产投资累计达到77899亿元。其中,2008年达18453亿元,比2000年增长5倍,年均增长23.7%。建成了“西气东输”、“西电东送”等一批重点工程,修建了一批机场、高速公路、水利枢纽等基础设施项目。2007年,青藏铁路铺轨到拉萨,结束了西藏没有铁路的历史。青藏铁路的建成,从根本上改变了西藏交通落后的状况,使西藏与内地之间有了一条经济、快速、全天候、大能力的运输通道,为西藏经济腾飞插上了翅膀。
中国政府规定,在民族地区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要适当减免地方配套资金;在民族地区开发资源、建设企业时,要照顾当地的利益,照顾少数民族的生产和生活;对输出自然资源和为国家生态平衡、环境保护作出贡献的民族地区,要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1994年,国家将中央与自治区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调整为4:6,其他省市为5:5。2004年,国家开始建立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在开发新疆丰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时,注重带动当地发展,仅“西气东输”项目,每年可为新疆增加10多亿元的财政收入。
突出解决贫困问题,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多年来,国家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的贫困问题。20世纪50年代,国家对一些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群众免费治病,发放贷款和农具,创办公费学校,进行社会救济。1983年,国务院召开全国少数民族地区生产生活会议,提出要在较短时期内基本解决部分群众的温饱问题、住房问题和饮水问题。1990年起,国家设立“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重点扶持141个少数民族贫困县。1994年,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通过放宽标准而使享受优惠政策的少数民族贫困县增加了116个。2001年,实施《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又为民族地区增加了10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同时将西藏作为特殊片区整体列入重点扶持范围。2005年,国家优先将少数民族贫困村纳入整村推进的扶贫开发规划。2007年,国家制定《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规划建设11项重点工程。2009年,国家实行新的扶贫标准,扩大覆盖范围,对民族地区农村低收入人口全面实施扶贫政策。此外,国家通过实施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游牧民定居、农村危房改造、农村安全饮用水工程以及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断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支持力度。经过不懈努力,民族地区的贫困人口已由1985年的4000多万人减少到2008年的770多万人。
由于历史文化不同以及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的差异,中国的一些少数民族在生产和生活方面有一些特殊的需要。如,藏、蒙古、维吾尔、哈萨克等民族的牧民需要马鞍子、马靴和砖茶(边销茶);信仰伊斯兰教的穆斯林群众需要清真食品等。为尊重和满足这些特殊需要,国家实行优惠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供应政策。国家从1963年开始对民族贸易企业实行利润留成、自有资金、价格补贴“三项照顾”政策。1997年,国家出台了新的优惠政策,设立专项贴息贷款,免除部分企业增值税,惠及全国1760多家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1991年,建立砖茶(边销茶)国家储备制度,保证稳定供应。2007年,国家设立用于扶持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技术改造、推广、培训的“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
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医疗卫生事业,国家注重政策倾斜,给予优先安排,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民族地区城镇医疗卫生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农牧区的医疗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看病难问题得到切实缓解,各族人民的健康水平显著提高。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在民族地区配套建设和改造了乡镇卫生院,建立了县级卫生防疫站和妇幼保健所,使民族地区卫生服务体系得到较大改善。西藏自治区80%以上的县设立了防疫站。国家不断加大对民族地区地方病和传染病的防治工作,使过去流行的克山病、结核病和大骨节病等基本得到控制。国家通过多种途径培养少数民族卫生人才,不断壮大少数民族卫生专业队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卫生技术人员已占全区卫生技术人员的三分之一。
大力支持牧区、边疆地区建设,促进协调发展
中国的主要牧区都在少数民族地区,畜牧业是蒙古、藏、哈萨克等十几个少数民族的大部或一部分群众世代经营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产业。从1953年开始,国家对牧区实行轻于农业区和城市的税收政策、保护牧场、提倡定居等特殊政策措施。改革开放后,国家对牧区实行了牲畜归户、草场承包、自主经营的政策。1987年,国务院召开全国牧区工作会议,确定27个国家重点扶持的牧区贫困县,设立牧区扶贫专项贴息贷款。1999年,中国政府强调,要把草原建设摆到与农田基本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促进畜牧业与农业的协调发展。2005年,国家全面取消农牧业税。经过几十年的不懈努力,民族地区已成为中国重要的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内蒙古的牛奶产量占全国的五分之一,居全国第一。新疆的羊毛、羊绒产量居全国第二。
中国边疆绝大部分地区是少数民族聚居区。1979年,国家制定实施《边疆建设规划(草案)》,提出在8年内安排边疆建设资金400亿元。1992年,国家实施沿边开放战略,确立13个对外开放城市和241个一类开放口岸,设立14个边境技术合作区。1996年,国务院制定促进边境贸易发展和对外经济合作的优惠政策。1999年,国家实施旨在振兴边境、富裕边民的兴边富民行动。2005年,国家制定并实施《兴边富民行动“十一五”规划》。2009年,国家决定推进兴边富民行动覆盖全国所有边境县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边境团场。截至目前,中央政府累计投入兴边富民行动专项资金14.46亿元,兴建项目2万多个。
多年来,国家重视民族地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在大江大河上游禁止森林采伐,实行退耕还林还草、封山绿化以及以粮代赈等。国家妥善解决生态建设补偿问题,对退耕还林还草的农牧民国家给予粮食补助,对因禁止森林采伐而减少财政收入的地方国家给予财政补助。
近年来,中国政府对人口较少且比较困难的民族聚居地区加大了扶持力度。2005年,国家制定实施《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05—2010年)》,重点扶持640个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村。截至目前,中央政府已投入扶持资金12.53亿元。
不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组织对口支援
60年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逐步加大对民族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国家对民族地区实行“统收统支、不足补助”、提高预备费的设置比例(比一般地区高2个百分点)等优惠财政政策。1980年至1988年,中央财政对5个自治区和少数民族较为集中的贵州、云南、青海等省实行年递增10%的定额补助制度。1994年,国家进行分税制改革,对民族地区实行政策性转移支付。2000年起,除按照相关规定拨付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外,还设立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据统计,1978年至2008年,中央财政向民族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累计达20889.40亿元,年均增长15.6%。其中,2008年为4253亿元,占全国转移支付总额的23.8%。
据不完全统计,从实行民主改革的1959年到2008年,中央给予西藏的财政补助累计达2019亿元,年均增长近12%;从自治区成立的1955年到2008年,中央给予新疆的财政补助累计达3752.02亿元,年均增长11%,其中2008年达685.6亿元。
此外,国家还通过设立各种专项资金帮助解决特殊困难,支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比如,1951年设立少数民族发展教育补助费,1955年设立民族地区补助费,1964年设立民族自治地方机动金,1977年设立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1980年设立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1992年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等等。
国家大力组织实施经济发达地区对欠发达民族地区开展对口支援。1979年,国家确定由北京支援内蒙古、河北支援贵州、江苏支援广西和新疆、山东支援青海、上海支援云南和宁夏、全国支援西藏。1996年,国务院确定由15个东部发达省市对口帮扶西部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动员中央各部门对口帮扶贫困地区。为促进西藏的发展,中央先后四次召开西藏工作座谈会,逐步加大对口支援力度。据统计,1994年以来,国家先后安排60多个中央国家机关、全国18个省(直辖市)和17个中央企业对口支援西藏,截至2008年底,累计投入对口援藏资金达111.28亿元,安排6050个对口援藏项目。
近年来,国家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明确将发展作为解决民族地区困难和问题的关键,强调随着国家综合实力不断增强,中央将继续加强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扶持,完善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相适应的政策性转移支付制度,帮助民族地区建设一批对带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起重大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安排同各族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中小型公益性项目。2007年,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对加快新疆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提高新疆各族人民生活水平,提出要求,作出部署。2008年以来,国家又陆续制定出台了促进宁夏、青海等省(自治区)藏区、云南边疆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系列优惠政策措施,增加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推动社会事业发展,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
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下,在全国各地的大力支持下,经过民族地区各族人民的艰苦努力和团结奋斗,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2008年,民族地区经济总量由1952年的57.9亿元增加到30626.2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增长了92.5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978年的307元增加到13170元,增长了30多倍;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由1978年的138元增加到3389元,增长了19倍。内蒙古经济发展速度连续7年居全国之首,新疆经济发展速度连续6年保持两位数增长。西藏生产总值达到395.91亿元,比1959年增长65倍。
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为促进各民族繁荣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据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有13个少数民族的人均预期寿命高于全国71.40岁的平均水平,7个高于汉族73.34岁的平均水平。赫哲族已由新中国成立之初的300多人增加到4000多人。新疆被国际自然医学会列为世界上4个长寿地区之一,每百万人口百岁老人数居全国之冠。西藏人均预期寿命由1951年和平解放时的35.5岁增加到67岁,有80岁至99岁的老人13581人,有百岁以上老人62人,成为中国人均百岁老人最多的省区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