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介绍成本监审和调查有关情况

发布时间:2017-11-17 19:18:42  |  来源: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辛闻  |  责任编辑:马骅
关键词:发改委,成本监察,政府定价

    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讯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于2017年11月7日(周二)上午9:30,在中配楼三层大会议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成本监审和调查有关情况。有关负责同志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副司长丁杰回答记者提问  中国网 郭天虎

孟玮: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国家发改委专题新闻发布会。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成本监审和成本调查”。大家都很关心价格改革,如果关注我委“两微一端”的朋友可能会发现,最近一段时间,我们对十八大以来价格改革取得的进展和成效进行了全面总结,形成了一系列宣传报道。其中,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和农产品成本调查作为价格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步从价格改革的后台走向前台。

为了便于社会各方面及时了解这两个领域的最新进展,今天非常高兴地邀请到了我的同事,价格司副司长丁杰女士、价格司副巡视员程行云先生出席发布会,向大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下面,我先简要介绍一些基本情况。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和农产品成本调查都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基础性工作。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是对纳入政府管理范围的商品和服务,定价机关通过审核经营者成本,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是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近年来,国家发改委加强以自然垄断环节为重点的成本监审,为推进和深化重点领域价格机制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2013-2016年国家发改委以及地方价格主管部门累计开展成本监审项目近24000个,覆盖电力、天然气、城市供水、教育、有线数字电视、旅游景点、出租车等垄断行业和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等20多个行业,核减不应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约8000亿元。

农产品成本调查,是国家发改委组织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农产品生产经营成本、收益及相关经济指标进行调查的行政活动。这是世界各国政府普遍开展的一项农业调查工作,目的是掌握农业生产经营效益变化情况,为国家科学制定相关政策提供重要支撑,为社会公众开展农业研究、进行生产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要进一步加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和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提升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今年,我委修订了《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近期,在深入研究和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又修订了《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今天正式对外发布。

我就先介绍这些。下面,请丁杰副司长介绍《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有关情况。

2017-11-07 09:34:02

丁杰: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今天在这里和大家见面。首先十分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价格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为进一步加强成本监审工作,刚才孟玮副主任已经说了,近日我委修订了《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为了让更多人了解《办法》,在此我将有关情况向大家作一个介绍。

前段时间我委发布了一个重要的文件,就是《关于进一步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意见》,在《意见》中提出,到2020年,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和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基本实现全覆盖,科学规范透明的垄断行业政府定价制度基本建立,以开展成本监审、规范定价程序,推进信息公开为抓手,规范政府和企业价格行为。

我委之所以修订这个办法,主要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中发28号文件以及上述文件要求,适应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垄断行业等价格监管的需要,修订后的办法更加注重加强垄断行业监管,规范成本监审行为,可以说是成本监审最核心、最重要的制度,标志着政府成本监管进入科学监管、制度监管的新阶段,必将对健全政府定价规则、提升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透彻度发挥重要作用。

为了帮助大家理解,在这里我简要回顾一下成本监审的历程。应该说本世纪初成本监审还是一个新生事物,2002年年底,原国家计委以25号令制定出台了《重要商品和服务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第一次在价格管理中提出了成本监审的概念。经过三年左右的实践,2006年初,发改委以42号令发布了《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明确了成本监审的范围和主体,统一了监审的原则、方法和程序,推动成本监审向前迈了一步,从此我国的成本监审从无到有,从点到面,逐步深入开展。随着价格机制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适应新形势下加强垄断行业监管的新要求,上述办法还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成本监审主体责任不够明晰,监审程序不够明确,操作性也不够强。此外,近年来各地在工作实践中也探索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和成功做法,需要总结提炼,形成制度加以推广。

正是因为这些原因,今年我委对2006年版的《办法》主要在以下八个方面做了修订,也可以理解为新修订的办法有以下八个亮点。一是明确成本监审是政府制定价格的重要程序,凡有定价权限的定价机关,包括价格主管部门、有定价权的有关部门和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和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前,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成本监审。二是明确成本监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特别强调自然垄断环节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录,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价格。三是严格定价成本的审核,明确政府定价成本的构成、核定方法和标准,以及不能进入定价成本的费用支出等,加强对企业的成本约束和激励,减少政府自由裁量权。四是完善成本监审程序,促进成本监审工作更加规范化。五是发挥第三方作用,明确定价机关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和聘请专业机构和人员参与成本监审,提高成本监审效率。六是提出逐步推进成本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七是建立成本监审档案管理制度,实现成本监审资料可查询、可追溯。八是实行经营者失信惩戒机制,将经营者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通过修订《办法》,进一步明确成本监审的职能定位,明确开展成本监审的原则、方法、程序、审核标准和法律责任,有利于规范成本监审行为,使成本监审工作在法制化的框架下进行,确保成本监审更客观、公正、透明,为政府科学定价奠定坚实的基础。

我就介绍到这儿。

2017-11-07 09:40:09

孟玮:

谢谢丁司长。下面开始请记者提问,请记者提问前通报自己所代表的媒体。开始提问。

2017-11-07 09:5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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