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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医生真的是很难,他一方面要有专业知识,另一方面要有很好的人文关怀,要有很好的职业道德,同时要能够很好的做性价比,还要考虑患者的感受度。在此我特别希望广大患者对医疗机构、对医生能够更好地理解,大家加强沟通,这样医患关系才能和谐。
当然我们坚决反对为了自己的不正当利益给患者做一些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这是明确的过度治疗,这也是行政部门不允许的,也是法律法规不允许的,我们会对这种现象严加管理。如果说违反党纪国法,按照党纪国法处罚,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就按照技术操作规程处罚。
中国妇女报:
关于第56条对确实违规的人员,卫生部是否有考虑能够使他们得到相应的处理?
李林康:
谢谢这位记者朋友,说明你认真学习了我们的《行为规范》。对违反《行为规范》人员如何处理,行为规范中确实没有具体规定,这一定程度上可能影响到行为规范的执行力。因为这是受卫生部的立法权限所限,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行业主管部门没有对所属行业的从业人员设置处分或者处罚的立法权限”,也就是说卫生部没有权限在其文件中就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什么规定应该给予什么处分或者处罚作出具体规定。鉴于这种情况,我们在起草制定《行为规范》过程中也考虑到《行为规范》中的许多条文都是对有关医疗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的规定的整合和细化,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对规范这些规定的行为都已经有了具体的如何处罚、处分的规定。如果有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可以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同时考虑到,目前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大部分都是实行聘任制,医疗机构对其有一定的处分权限,可能医疗机构对其从业人员违反规范的事实,掌握的也会更加全面、准确,因此《行为规范》第56条规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规范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另一方面《行为规范》也原则性地援引了相关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对违反《规范》的从业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以维护《行为规范》的严肃性,保证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