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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健康卫视:
《行为规范》在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中的执行情况如何监测和评估?《行为规范》第四章第21条规定“不过度医疗”,它主要包括了哪些方面?是否过度医疗如何界定?由谁来界定?
赵明钢: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执行《行为规范》的情况如何进行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估?规范中已经明确行政部门要亲自抓,纪检监察要负责督导检查,同时要求各个科室对本科室人员遵守从业规范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估。除此之外很重要的一点是服务接受方的评价。大家可能注意到内地医疗机构都有意见箱或者行风建议箱,我们会进行患者满意度调查,既有行政机构组织的,也有医疗机构组织的,也有我们委托的第三方进行的患者满意度调查。患者满意度调查是有效的评估方式和手段,评估结果是并重的,都会对我们的工作给很好的提示,以利于工作更好地改进和提高。
关于过度医疗的问题。确实对“过度医疗”的定义是很复杂的,因为它涉及到多个方面。一个疾病治疗的合理与否和过度是相对的两个概念,在不同的情况下甚至会发生转换。举个例子,比如说一个心梗患者,如果说根据他的病情,既可以选择放支架进行介入治疗,也可以进行开胸手术进行搭桥。如果按照目前的物价水平,可能放三个以上支架的话在费用上比搭一根桥要贵一点。我们能否说放支架一定是“过度”了呢?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必须要总体衡量。比如说开胸手术和介入治疗,患者住院时间是不同的。患者进行介入治疗的平均住院日一般会比开胸搭桥的时间短。患者的感受也会不同,如果放支架,几乎没有什么痛苦,开胸手术首先疼痛就很痛苦,所以对是否过度医疗一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