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防动员法》在经济建设贯彻国防要求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在经济建设中贯彻国防要求,是平时进行国防动员准备的重要内容和战时实施快速有效动员的基础,也是世界主要国家的普遍做法。这项工作做好了,有利于实现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有利于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有利于平战转换、提高动员能力。为此,本法将经济建设贯彻国防要求作为一项重要的国防动员基本制度予以确立。一是规定国防动员建设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动员的相关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抓好落实。三是规定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实行目录管理;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其军事需求由军队有关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重要产品设计定型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四是规定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贯彻国防要求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生产、施工、监理和验收。五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贯彻国防要求工作给予指导和政策扶持,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有关的管理工作。这些规定为各地各部门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贯彻国防要求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问:《国防动员法》对物资动员有哪些规定?
答:物资动员是国防动员的重要方面,对于保障战时的物资需要具有重要作用。本法从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三个方面,确立了物资动员的基本制度。一是规定国家实行适应国防动员需要的战略物资储备和调用制度。战略物资储备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战略物资的调用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二是规定国家建立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动员体系,根据战时军队订货和装备保障的需要,储备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能力。三是规定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在储备物资无法及时满足动员需要的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民用资源进行征用。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寓国防动员潜力于国家经济实力之中的要求,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国防动员能力。
问:《国防动员法》对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有哪些规定?
答: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是人民武装力量动员的基础。本法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员流动频繁的特点和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快速动员的要求,对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做出了相应规定。一是规定国家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按照规模适度、结构科学、布局合理的原则,储备预备役人员;储备的规模、种类和方式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二是规定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以及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三是规定预编到现役部队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预定征召的其他预备役人员,离开预备役登记地1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其预备役登记的兵役机关报告。这些规定为加强预备役人员管理,解决好战时首批动员和持续动员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问:《国防动员法》对公民和组织的国防义务与权利有哪些规定?
答: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本法对有关公民和组织的国防动员义务和权利做了规定。一是规定公民和组织在和平时期应当依法完成国防动员准备工作;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应当完成规定的国防动员任务。二是对承担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的企业事业单位,承担战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承担军品转产、扩大生产任务的单位的国防动员义务以及所享有的补贴、补偿和政策优惠做了规定。三是规定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防动员实施的需要,可以动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公民和组织担负支援保障军队作战、承担预防与救助战争灾害等国防勤务。对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在执行勤务期间的工资、补贴和伤亡抚恤等待遇做了规定。四是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资源的义务,并对征用的程序和补偿的原则以及免予征用的资源做了规定。五是规定对在国防动员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给予奖励;对拒不履行国防动员职责和义务的公民和组织予以惩处。这些规定,把保证公民和组织依法履行国防动员义务与保障公民组织因履行国防动员义务而享有的合法权益有机地统一起来,体现了以人为本要求,有利于激励公民和组织自觉履行国防动员职责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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