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国新办定于2009年12月15日(星期二)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李东荣和中国银联董事长刘廷焕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中国网现场直播
郭卫民:
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今天的发布会。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发布《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我们请来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先生、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先生、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李东荣先生和中国银联董事长刘廷焕先生,今天出席发布会,向大家介绍这一司法解释的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的提问。
2009-12-15 09:48:18
熊选国:
各位女士、各位朋友,大家上午好!我受高检孙谦副检察长的委托,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情况向大家做一个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12月16日起施行。《解释》规定了相关信用卡犯罪的量刑标准,明确了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的一系列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依法惩治信用卡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金融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一个重要的举措。
2009-12-15 09:50:10
熊选国:
一、《解释》出台的必要性和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信用卡产业高速发展,信用卡犯罪活动日益增多,新的犯罪形式不断出现,特别是一些违法犯罪分子进行信用卡虚假申请、信用卡诈骗和信用卡套现等活动已发展到公开化、产业化的程度。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侵害了银行消费信贷资金和持卡人财产。2007年以来美国因个人房屋不良贷款引发的“次贷危机”和蔓延全世界的“金融危机”,以及近几年有的国家和地区陆续出现的因信用卡不良贷款引发的经济社会问题,都充分反映了信用卡风险管理关系到全社会经济秩序和信用体系的安全稳定,加强信用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信用卡犯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009-12-15 09:53:27
熊选国:
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五)》增加规定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还修改了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但随着形势的发展,信用卡犯罪的手段不断翻新,防范和打击难度进一步加大,为了有效惩治信用卡虚假申请、信用卡诈骗、信用卡套现等犯罪活动,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相关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信用卡犯罪刑事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出台了专门司法解释,为打击相关信用卡犯罪提供了明确具体的适用法律依据。
2009-12-15 09:53:54
熊选国:
二、《解释》的主要内容
《解释》共八条,主要有以下重点内容:
(一)明确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中“伪造信用卡”的认定,以及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伪造信用卡1张即可构成犯罪。
(二)明确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认定问题。
(三)规定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1张以上信用卡的,即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
2009-12-15 09:54:05
熊选国:
(四)规定了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资信证明的行为,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明确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认定问题。
2009-12-15 09:54:29
熊选国:
(六)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恶意透支”认定处罚的相关问题,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了界定,以区别于善意透支的行为。
(七)规定了对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进行信用卡套现,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009-12-15 09:55:20
熊选国:
三、《解释》出台的积极意义
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中央部署,为国家大局服务的重要方面,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从司法工作实际出发,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解释》旨在加大对相关信用卡犯罪的打击力度,为我国妥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加强信用卡安全管理提供法律保障。《解释》明确了相关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有利于统一司法认定标准,规范执法行为。《解释》的公布施行,将对打击伪造信用卡、信用卡诈骗、信用卡套现等信用卡犯罪活动,保障金融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发挥重要的作用,产生积极的影响。
我的介绍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2009-12-15 09:55:49
郭卫民:
感谢熊院长的介绍。下面进入提问阶段,提问的时候,请大家报一下所代表的新闻机构。
2009-12-15 09:57:23
中国日报记者:
请问孙检察长,我们看到这个《解释》中“恶意透支”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怎样区分持卡人的“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还有怎么样把握严格执法和维护持卡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2009-12-15 09:57:50
孙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这次“两高”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这里我就刚才记者提出的问题作四点回答:
第一,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2009-12-15 09:58:40
孙谦:
第二,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这次司法解释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列举了六种情形,比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
2009-12-15 10:02:07
孙谦:
第三,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第四,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我的回答完了,谢谢。
2009-12-15 10: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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