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来,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有关规定,运用各种财政政策手段和工具,不断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积极支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取得了显著成效。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转移支付规模从2000年的1089亿元增加到2008年的7933亿元,年均增长28.2%;2000-2008年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转移支付累计30338亿元,占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总额的43.6%,有力地促进了西部地区的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农业、教育、科学、卫生、社会保障等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促进了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一、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了西部地区企业发展
2001年,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下发《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部分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免征农业特产税和耕地占用税。
同时,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一是2006年调整更新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二是2007年将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范围;三是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在取消大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为支持西部地区发展,明确规定西部大开发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按照《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继续执行;四是为配合增值税转型改革,规范税制,自2009年1月1日起,对进口的自用设备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但继续免征关税。
二、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提高了西部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西部地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等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提高了西部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均衡性转移支付。2000年以来,尤其是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机制改革明确中央财政收入集中增量主要用于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以来,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规模大幅增加。同时,不断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办法,逐步改进支出成本差异体系,更好地反映了西部地区自然、地理、民族构成等客观因素对财政支出的影响。出台三江源等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进一步提高西部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从2000年的53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1836亿元,年均增长48.4%;2000-2008年累计6866亿元,占均衡性转移支付总额的48.7%。
民族地区转移支付。从2000年起,中央财政开始设立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并不断加大对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民族地区转移支付从2000年的25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263亿元,年均增长29.6%,2000-2009年累计1232亿元,占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总额的97.1%。
调整工资转移支付。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调整工资转移支付从2000年的94.84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984亿元,2000-2009年累计5810亿元,占该项转移支付总额的46.2%。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和取消农业税转移支付。一是2001年起为了支持地方顺利推进农村税费改革,中央财政建立了对地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制度,补助系数主要根据各地财力困难程度等客观因素确定,西部地区普遍高于其他地区。二是2004-2006年逐步取消农业税政策,中央财政对地方因改革造成的减收予以适当补助,并主要向中西部地区倾斜。三是对2006年开始的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而造成的地方减收给予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