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2009年9月9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进行了全面修改,请问这次修改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早在1983年,我国就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在防止船舶污染海域,保护海洋生态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近年来,为了应对国际海运业快速发展对海洋环境带来的威胁,有关国际组织制定出台了一些加强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国际公约。我国作为国际海事组织的A类理事国,积极推动并加入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等多个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国际公约。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根据我国保护海洋环境的实际需要和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要求,对1983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国家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以及对船舶载运油类、危险化学品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作业进行监管等内容。
为了进一步做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工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有必要根据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要求,在总结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对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进行全面修改,制定新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问:做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工作,一个重要方面是要提高有关单位的防污应急能力,确保在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开展清污工作,条例在这方面是如何做出规定的?
答:做好日常防治污染应急能力建设,保证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时,有关单位能够迅速有效地调集人员和设备、设施,开展清污工作,对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减少污染损害有着重要意义。为此,条例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组织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建立健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反应机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二是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机制,加强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
三是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和应急设备库,配备专用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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