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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突发事件时期制售假劣药从重处罚(实录)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9 年 0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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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汇报记者:

按照《解释》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要求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请问这些是否需要药监部门出具鉴定结论?如果不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否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2009-05-26 11:09:34

朱孝清:

是否要请药品检验机构出具鉴定结论涉及到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生产的是否是假药、劣药,对这个问题一般要请药品检验机构出具鉴定结论。二是生产销售的假药有没有达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对这个问题,这次司法解释列举了六种情形,这六种情形,根据实际需要来确定,是否要请药品检验机构来鉴定。如果说专业性比较强,应当通过专业机构才能判明的,要请药品检验机构来鉴定,如果专业性不是很强,司法人员直接能够判明它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则不需要请药品检验机构鉴定。

2009-05-26 11:10:58

朱孝清:

总的来说,是否要请药品检验机构鉴定,就看实际需要。如果司法机关认为需要请药品检验机构鉴定,就请他们鉴定;如果司法人员认为不需要请他们鉴定,司法机关能够直接判明就不用请他们鉴定。当然,我们在办案过程中,不请检验机构鉴定,还可以请他们做专业咨询,这也是办案中经常有的情况。

2009-05-26 11:13:10

朱孝清:

生产、销售假药,如果达不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就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但是如果构成了其他犯罪,还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比如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或者药品的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就要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来追究刑事责任。再比如,这次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实施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这个规定,如果生产、销售假药达不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但是如果构成非法经营罪、假冒商标罪、非法行医罪、非法采供血罪,就按照行为人所触犯的罪名来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还要说明的是,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药,如果不构成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并不等于说他可以不受处罚,因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还要依法追究其违法责任。

2009-05-26 11:14:51

郭卫民:

明天下午三点这里举行新闻发布会,请监察部、发改委、财政部、审计署的领导介绍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的检查情况,欢迎大家出席。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各位。

2009-05-26 11:18:37

来源: 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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