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回到我们国家食品安全具体的问题体现在哪些方面,在立法过程中,我们感觉到,尽管我们食品安全工作有很大的成就,食品卫生法在过去的十多年里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现在还是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第一是食品标准不统一,有些指标不够科学。第二是一些食品生产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不强,导致了很多不应该出现的问题。第三是对生产和经营不安全食品的企业的处罚力度不够。第四是食品检验机构不够规范、责任不够明确。第五是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不规范,有的时候造成一些混乱。第六是部门的多头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交叉。也就是刚才记者所提到的体制问题。应该说,食品安全法监管体制的理顺是食品安全立法的最重要的使命之一。现在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在分段管理、无缝隙衔接、各部门各司其职,并且要依法承担责任方面,做了非常重要的规定。在我看来,这些规定是很完善的。首先,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职责。大家如果手里有草案,也就是草案第4条的规定,由质监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监管、食药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在分段监管的基础上,还规定国务院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2009-02-28 10:12:12
我是中国国际广播电视台记者,我有一个问题想问袁主任。我们知道,我们普通老百姓在和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时候,可能相对处在比较弱势的地位,想了解一下新修订的保险法在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谢谢。
2009-02-28 10:20:10
正如刚才您所说的,保险业根据它的特点,通常情况下是由保险人提供一个定式合同与投保人签订合同,所以投保人在某种程度上处于弱势的地位。修改以后的保险法非常注重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根据保险行业的特点,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增加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规定。我想,这个规定从大的方面说,一个是在保险合同里面增加有关规定,一个是在保险业的监管上也有一些规定,主要是在保险合同里面。
2009-02-28 10:21:17
修改后的保险法,根据保险行业的特点,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增加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规定。主要是:
1.对保险人在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权利作出进一步限制。一是投保人虽然未如实告知,但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经知道其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二是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未行使该权利的,则不得再行使。即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抗辩权的期限为两年。
2009-02-28 10:24:19
2.依据公平原则,对保险人提供的保险条款的内容做出规范。根据保险活动中,保险合同多为保险人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即为定式合同的特点,为防止保险人在合同中做出免除自身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规定,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规定:这类合同中,有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的条款,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或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无效。
2009-02-28 10:27:09
3.对采用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其订立合同时所尽义务做出更严格的规定。一是规定保险人对合同应当履行全部说明义务;二是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以便于投保人了解全部合同内容,以此为基础做出是否投保的决定;三是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做出提示。提示义务指合同中所有涉及免除责任,包括全部免除和部分免除的条款。
2009-02-28 10:28:15
4、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等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保险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增加限制条件。即,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虽然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些重大保险事故,保险人通过媒体等途径可以很快得知事故的发生,并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关当事人未能及时通知保险人,也不应免除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2009-02-28 10:28:56
5.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保险理赔的程序、时限,解决理赔难的问题。一是约束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补充索赔材料的行为,规定,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等提供的有关索赔请求的证明和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等补充提供,以避免保险人以此为由拖延理赔;二是明确核赔期限和通知义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受理索赔,及时核定责任;三是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要求保险人说明拒赔理由。
2009-02-28 10:32:59
6、对现行保险法关于保险标的转让的规定进行修改。一是明确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转让,其相应的保险权利义务由受让人自然承继,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维护保险关系的稳定;二是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后,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才可以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以限制保险人的权利。大家知道,比如我把我的房子上了一个保险,但是我把我的房子可能转让给别人了,属于保险合同标的的转让,标的转让以后保险关系是不是随之转让?根据新的保险法的规定,为了保证保险关系的稳定性,规定在保险标的转让的情况下,相应的保险权利义务由受让人继续承继,保险关系继续存在。另外规定,在保险标的转让之后,投保人有义务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因为保险标的的转让有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的增加。
2009-02-28 10:33:14
除了以上六个方面之外,修改后的保险法还通过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特别是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来防范保险公司的风险,根本的目的也是为了维护广大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009-02-28 10: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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