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下午3时,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工商联界别在北京丽晶酒店进行小组讨论,讨论物权法草案。
[中国网]:
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工商联界别19组,今天在北京丽晶酒店召开小组会议,讨论物权法草案。
(2007-03-08 14:43:39)
[主持人金异]:
下午讨论开始,下面大家踊跃发言。中间不休息,五点钟结束。
(2007-03-08 14:53:04)
[刘永好]:
我先说几句。
《物权法》草案这件事,我们现在讨论,之后人大立法来实施,我认为这件事非常重要。民营企业家们盼了十多年了。我记得很早的时候,我担任了三届政协委员,94年的时候,第一届第一批企业家进入政协,当时有人在会上就在讨论个问题,在谈这个问题。就是说国家保护国有的知识产权神圣不可侵犯,但是,改革开放出现以后出现了多种形式,包括外来企业,也包括民营企业和社会公民的收益也逐步的增长。以前普通的自有的财产很少,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民收入的极大提升,不少人有了自己的住房,个别人还有车,还有股票以及其他形式的资产。这些都是通过合法的劳动取得的,对个人的资产,当然是合法的取得的资产应该给予保护。
(2007-03-08 14:54:32)
[刘永好]:
同时,在国家改革开放大政策下,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富起来,同时创建一些企业,包括私营企业。这些人除了家庭财产,还有一部分的生产资料的财产,这部分的财产是按照国家的法律和党的政策,通过合法的劳动和手段取得的。而这部分通过合法的劳动和手段取得的财产,理应受到国家的保护。但是,以前没有《物权法》草案,我们不断地反映,我们写一些提案,提要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的财产。但是,更多的是提的保护民营企业,包括个体和私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的合法财产。但是,后来可能有关的人士和相关的法律部门,以及人大,他们准备起草《物权法》草案,其实《物权法》草案的范围更宽了,不但保护私营企业,也保护每一个公民,也保护外资企业,也保护国有企业,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个人,每一个基本的生产单位和每一个组织,他们合法取得的所有的财产。所以,我认为立这样的大法是非常对的。
民营经济的发展需要稳定、和谐的格局,同时也需要一个法律的保证。法律是根本的大法,有了这个根本的大法,才能够使我们各级各类组织,经济蓬勃的发展,也使得我们全国人民,当他们有了一定的资金或者是资产以后合法处置,更是鼓励一部分人把自己的一部分资产用于投入再生产,变成生产资料产生更大的价值。这就极大地鼓励全国人民投入创业和发展过程中来。
我觉得这本身是一个伟大的事情。现在我们讨论要通过这件事,我认为是非常好的一件事。为此,作为民营企业家已经盼了十多年,今天终于等来了。但是这个过程中可能由于种种原因,使国家对这件事比较谨慎,经过了很多年的讨论,经过很多次的修改,最终今天拿出来讨论,要通过这个法。这是非常好的事,势必会激发全国人民对祖国的热爱,更加珍惜通过合法的得来的财产,同时尊重资本,尊重财产,这是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条件,这是标志着我们国家更加的市场化,这是非常好的。
《物权法》草案的通过,我想会激励更多的民营企业家的投资热情和进一步地激励全国的人民,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创造价值,创造财富,最终建立一个伟大、富强的国家,人民为过上好日子而奋斗。
(2007-03-08 14:58:43)
[苏正国]:
关于《物权法》草案的讨论,在报纸上、网上也讨论过,听过一些不同的意见,《物权法》草案意义重大,意义深远。尤其是中国进入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是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不但是对我们民营企业家来说,对老百姓也是如此。这对私有财产保护有很大的帮助,大家经常说一句话,“大家有恒产才有恒心。”法律不保护私有财产,大家不放心,所以,对人的精神也有很大的影响。有很多人把资产往外转移,就是因为没有这样的法律的保护。
我很赞成这部法律。但是有一点,农村的土地承包宅基地的事情放开以后,上午王兆国已经讲了这个事情,说还是不成熟。对于这个问题,我提出个意见,现在《物权法》草案通过以后,我们的房产可以抵押,也可以出让,但是农村宅基地盖的房子没有办法进入市场,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是在小范围内的抵押,不可能在银行抵押,而有很多的农民来到城市,就有很多的农民工问题。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长期形成两个政策,这个问题我感觉应该尽快地解决。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进入市场抵押贷款,这要尽快改革,否则农民更恼火。在城市买土地盖房,到期以后,比如70年以后可以再继续利用。以前是不可以,但是这部法律是可以接收,而农村不一样,“三农”问题一直是困扰我们国家那么多年的问题,现在的二元化社会,农民盖的房子进不了市场,卖不掉,没有办法在市场上流通,这个要尽快改革,应该让农民和城市居民一样有同等的经济地位。
关于所得税法议案,这些年来也是热点的事。现在实行的所得税内外资企业不公平。现在实行的所得税是91年到93年公布的,已经将近十五年了。我们国家很大,很多委员谈了这个问题。内外资要公平竞争,这个问题早期就应该解决,我们应该抓紧时间公布实施,我完全赞成所得税法议案。
(2007-03-08 15:03:58)
[张元龙]:
《物权法》草案今天王兆国副委员长给大家解释了,听完以后觉得很振奋,应该说期盼已久的《物权法》草案即将表决,我坚决拥护《物权法》草案出台。应该说《物权法》草案是十一年后,就是改革31年确定的一部关于财产权的非常重要的法律。为什么说31年,改革开放是76年,那个时候是“文化大革命”刚刚结束,“文化大革命”是我们工资到了顶峰的时候,那时候是一点私都没有。所以,那个时候没有任何的想法。而到现在31年的改革开放之后,真正的私人财富开始积累,立这个法是最近这几年。但是,实际上算这个事,应该是从31年前算起,说明了我们社会财富的积累到了一定的程度,我们必须有这样一部法律来确定这个事情。也说明了以前的老百姓,我们追求财富,追求美好的生活的一种强烈愿望,也说明党和政府的改革开放的政策的正确性,特别是体现了宪政的精神,是在《宪法》的下的基础法。这确实是市场经济体制真正建立的标志,这个标志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没有一个清晰的财权,就不能标志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2007-03-08 15:08:45)
[张元龙]:
这部法几经修改,还有很多的争议,还有一些不是让所有人全都满意的地方,但是,这部法已经体现出立法者的一个大的智慧,综合了各方面的力量,留下了一些空间,这些空间是发展的空间和解释的空间,这确实是一个智慧的体现。
这部法,我体会就是对我们现在来说是清晰产权的重要的法律。如果产权不清晰,很多事情不好做的,尤其是合法。只有合法和清晰的产权,才有可发展的空间,知道谁负责这个东西,没有人负责怎么办。只有清晰的产权才有可能有和谐和平等的发展机会。只要靠合法、合理的手段就是自己的产权,体现了平等。只有清晰的产权,社会才能真正建立起信用。大家都特别的着急,现在是商业社会,我们的信用缺失,缺失首先第一点就是我们没有一个清晰的产权,没有一个长期、稳定的预期,也许过两天东西就收走了,谁还有信任?信任是长期预期的东西,如果明天不知道这个东西归谁,这个东西就不会有信用性。有了《物权法》草案以后,就有了未来的预期,信用社会才有基础。只有清晰的产权,我们才有创造的激情,要想创新的话,没有清晰的产权就不可能有创新。
相对之下,民营企业的创新,主要的动力就是民营企业有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创新的过程中可能也会有失败,大概100个创新者,成功的最多是5%,这已经很不错了。当然,大部分是在探索和失败过程中生存。相比之下各式各样的经营体制来说,要想承担失败和探索的过程,企业的形式必须是相当的有承受力,民营企业在这点上差点。只有清晰的产权才能够搏得起。国有企业不应该拿人民的财产做巨大的探索性的东西,探索性的东西就应该交给民间,民间有清晰的产权他们才有动力,他们有容错的能力,这样我们才有创新的机制。只有清晰的产权,我们国家才有崛起的机会,这是非常重要的。
总的来说,对于《物权法》草案我非常同意,就提出来一点,这个法里讲了很多,有一点有疑虑,任何一个法有一个溯及力的问题,我们是10月1号生效,10月1号以前有关物权的问题,一些纠纷如何处置,这个出来以后,恐怕有一些人会提出来。关于物权的纠纷,比如物权怎么被人灭失、侵占,这个物权怎么解决,是通过行政的手段还是通过法律的手段。
另外,外资企业到中国来投资,如果说是25%的税收,以国民待遇他们来接受,而我们没有到外国接受优惠政策,其实外国来到中国的公司都比较有实力,不会为了躲点儿税。所以,我们希望吸收好的外国公司来。
(2007-03-08 15:13:58)
[吴一坚]:
今天上午听了王兆国同志的《物权法》草案,其实《物权法》草案就像以上委员的意见一样,《物权法》草案在酝酿时期,出台以前其实也是国内国外、上上下下非常关注,也是非常疑虑和担心的问题,尤其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我们国家到现在改革开放已经三十多年了,对所有权益,从法律上的体现和保障,我们觉得出台《物权法》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必须的。尤其是十六大以后,提出创建和谐社会,《物权法》是保障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必须的一种保障基础。过去在改革开放之前,不管是任何一个时期,或者是一个运动时期,无论是经历过的,或者是听说过的,或者有传说上的,社会方方面面都有这方面的讲法,就是你干活挣钱,最后一归公,一没收等等。尽管改革开放这么多年,我们对私有财产也好、公有财产也好,权属问题也好,给了很多方面的政策和鼓励,甚至在发展时期很多财产在一些权益使用上、享受上,对非农这一块有方方面面的规定,但是缺少法律保证。很多在政策上也好,在倾斜上也好,还是理论上也好,多的是情感上的支持、认可和帮助,真正的能从法律上保障,这一块一直大家心中无数。建设中国特色,尤其是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和制定和谐社会,没有《物权法》,那么可以说我们的目标是很难实现的,即使实现了,我认为也是不完全、不彻底,或者是不坚固的。因此,《物权法》我们是非常拥护的,这也是全国人民上上下下,国内国外非常关注和期盼的事情。
(2007-03-08 15:30:32)
[吴一坚]:
《物权法》草案的出台,从法律上确定了权益和所有权人的法律关系,保障了权益者,权益者的资产得以有效利用、发挥和有效的保值,这是创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财产的增值、发挥大的效益,是提高和改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非常关键的基础条件,也是一个非常必要的法律规则。俗话说,“没有规则不成方圆”。尽管有各种各样的规定和各种各样的政策,但是不能代表法律。我们可以看到,过去我们只简单地认为,中国的法律建立的比较不完善,很大一部分不完善,很大程度上是从权益上、利益上的不完善。早在解放初期,或者是在上学的时候,就学过毛泽东主席讲的话,农民的问题是土地的问题,土地的问题是利益的问题。从法律上保证利益,这对我们市场经济,尤其是非公有制经济,是坚定的法律保障。不管是落实36条也好,还是落实“两个基本不动摇”也好,没有《物权法》的保障是很难固化和落实的。因此,《物权法》确实既及时又必要,而且从发言也感觉到要完善社会主义特色的制度,《物权法》的必要性。再一个,这次《物权法》的制定出台,看到了我们党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强烈的愿望。共产党是唯物主义者,从这些方面讲,不再是理论上的一种表现,更是一种具体体现,是一种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提高,并且有信心、有能力在一定的时间内立足于国际社会强大民族、富裕民族的决心和勇气。所以,我们坚决拥护,也感到放心,我们也会认真领会和学习《物权法》,并且用于今后的生产经营参与到市场的实践中去。
就讲这么多,非常高兴。当然,任何法律的实施有一个起始的界限,在这以前确实有很多的问题。有很多的问题不是权益人所能够主张和从法律认定上能够明确的,这里面的例子很多,不一一列举,尤其是地方的规定,或者是一些地方的经济发展的特定时期的一些现象。怎么样能够在《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前这个阶段内有一个具体的对以前的基本的指导,有利于《物权法》更加的明确地实施,并且使以前的权益人的利益,包括国家、社会、集体、个人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我觉得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因为这里面,不光简简单单地讲个人产的问题,或者是集体财产的问题,更多的有关联的不确定性。如果不把这个细则很快地完善和出台,那么,不仅仅是个人和集体的权益在中间无法确定,模糊的观念,甚至有些问题永远是处于边缘化的状态,不能彻底的解决。所以,还有一些待完善的地方。
(2007-03-08 15:37:28)
[章崇任]:
上午听了关于《物权法》草案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说明,这两部法的制定是非常必要的,也是符合民心的。制定《物权法》是人民群众和企业的迫切需要。对于在广西的内外资企业,他们也希望这次人大会能够通过这部法律,以便确保非公经济健康发展,所以,制定这部法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也是符合人民的切身利益的。另外,在广西就《物权法》我们征求过意见,有一些民营企业不敢放心放胆地做企业,而这部法律出台十分好,对合法的私有财产作了明确的规定。有两方面,一方面是保证了私有财产国家是给予保护的,不能侵犯的。这鼓励企业家依法经营,前面有一个限定“是合法的”,非法的不能保护,只有“合法经营”得到的财产得到保护。类似于我们“两个健康发展”,从法律上作了进一步讲解。所以,这部法有两个作用,一个是鼓励、引导和支持内外资的健康发展,保护合法收益和财产。还有老百姓比较关心的房屋的土地,70年以后怎么办?这些事很多的人很关心,因为70年以后还要再收税,这次《物权法》作了非常的界定。第149条,这是很符合民心的。另外,对小区的建筑用地的所有权,界定也是很明确的。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非常好,创造了企业公平竞争的和平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看了凤凰卫视关于国外企业对我们的这个法律的反映,因为增加了他们的所得税,是内外资的都一样,会不会影响外国的投资。而外国投资者说,这很好,符合国际惯例,而且中国的市场很大,服务业会不断的提高,不会因为所得税的提高而不来投资,我们看好中国的社会的稳定发展,广泛的市场和法制环境和服务环境。所以,《所得税法》的制定,也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另外,还有一个过渡期,也一个时间的变化,所以,应该是考虑的很周到的。另外,对少数民族地区给予了考虑,第29条,充分考虑了自治地区的要求。
(2007-03-08 15:42:12)
[何志尧]:
《物权法》千呼万唤始出来。《物权法》的出台是三次修宪以后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是非常重要的,具有划时代的意义。长期以来大家都说,财产的保护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因为我们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由于计划经济,人们投入,你的是你的,我的是我的。对于财产的所有权问题,长期的有问题,使我们走了弯路,对私有财产、个人财产不尊重,造成了重大的后果,使国民经济走到了崩溃的边缘。如果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保护个人的财产,社会创业的积极性就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所以,十六大讲,要让创业的人群充分发挥潜力。我们每年引进的外资很多,但是,中国的资金通过不同的渠道流向外国的也差不多那么多,没有一部保护创业人财产的法律,必然要抑制投资者的积极性,这使我们过去走了很多弯路。市场经济是企业经济,市场经济必须明确产权的关系,只有产权清晰明确,创业的积极性能发挥,这个是人类社会发展所共同总结的经验。所以,《物权法》是非常重要的。人类在生产活动的过程中,对财产的保护非常重要。第二,因为财产的关系,也是民事的基本的法律。经过几千年的文化,中国的历史是什么?对财产不够尊重。没有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怎么可能完全拥护,怎么使投资者放心、放胆的发展。所以,这个法律非常重要。尽管这当中还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比如财产权应该是私有财产的保护,主要的问题是私有财产的保护,但是,今天上午王兆国同志讲的,中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体制发展,所以,公有制体制要保护,多种经济体制于是也要保护,个人财产也要保护。但是,严格来说,这个法律,这个民事法律,核心重点应该是保护所有产者。但是,这部法律能够出台已经非常好了。集中了全国人民的智慧。另外,有一些文字上,比如“合法的私有财产”,我认为这句话听了不太喜欢,但是这是个人的意见。私有财产,就是我的财产,我的财产就是合法的财产。财产的主体都明确了,所以,肯定是合法的财产。贪污的肯定是不合法的财产,所以写“合法”是不是多余。
还有关于农民的宅基地的问题,现在的农民宅基地的问题,农民有基本的生存资料就是土地,有几亩地不能动的。但是,土地问题是集体所有,国家所有的。我们常常说家庭联产,和谁联产,土地就是分产到户。主体是谁?客体是谁?都不清楚,应该写土地的权属。为什么农民不能取得所有权或者是私有权?总之,这部法律出台非常及时,是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是保护投资者积极性的一部法律,这是一个定心丸,希望它能够得以推动我们的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对社会起到重大的作用,不完善的地方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完善。
(2007-03-08 15:50:07)
[郭占春]:
《物权法》草案对于民营企业来讲非常重要,而且尽管有一些像“合法的个人财产得以保护”,对于“合法”两个字怎么说不太好说等问题。但是专门有一条“国家、集体、所有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所以,这些用词,我觉得确实看了以后非常高兴。再一个,我们是搞房地产的,原来很多东西不清楚,道路、用地、车位,到底是属于开发商还是属于业主的,这个事一直不太清楚。这次写得非常清楚,规划区内的车位、车库,这是属于开发商的。剩下的这些绿地、道路等等属于物业供应。包括抵押等等,把这些东西里的非常顺,这样使我们企业也能够放心的往下做。
关于刚才说的农民土地的问题,当然,这次也说了,为以后留有一定的余地,但是,我总觉得农民这一块,我们希望这次金融改革,希望农民享有一定的金融服务。现在农民也和城市人一样,有享受金融服务的权利。宅基地的问题,如果住房能够抵押,有了宅基地以后,贷款资金不足的时候也可以贷款之后逐年来还,而宅基地不允许抵押,这样享受不到这样的金融服务。另外,关于土地的事,我们担心农民有特殊的困难把地卖了。我看这个问题也不是主要的问题,因为有困难以后,完全可以把地转包,也可以分成三十年,每年拿租金,也可以三十年一次拿。所以,这样使得农民不能和城市居民享受一样的待遇。包括城市住房可以做抵押,但是我们还有一些别的规定,比如抵押什么,就一套住房不能撵他出去,有两套可以没收一套,我们可以用别的方式方法来约定。但是,这一块,我总觉得,假如这次写不进《物权法》,将来应该很快地解释,还是要解决民的宅基地的问题,不然将来农民想发展,享受不到金融服务就会受到限制,没有金融服务,现代农业也是非常难搞的。
(2007-03-08 15:55:51)
[王祥林]:
谈点看法,我认为这是一部让所有的公民享有一个合法的权益的法。作为民营企业,我们已经盼望很久的一部法律。我们也遇到很多,以前也听过很多关于这方面的纠纷。一些纠纷,主要是国有的先分,一点偏差都没有保护个人的财产。这个《物权法》的出台,就不分国有的、集体的谁优先,这是平等,所以,很高兴有这部《物权法》,希望尽快出台,希望在宣传报道方面做到家喻户晓。
(2007-03-08 15:59:55)
[韩真发]:
我谈点体会。《物权法》草案从提出到现在已经很多年了,从提出到现在争议很多,可以说,是千呼万唤始出来。《物权法》草案的出台是我们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当中,在法律史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实际上我们国家自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所有的财产权,包括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和私人资产,实际上也是按照大概的意思,在执行当中,最根本的问题皆是法律上没有明确,也没有保护,在执行过程中有很多心里没有底,主要体现在集体物权和个人财产权。国营企业的资产,由于没有法律上的保障,所以,也造成过这样那样的问题,产生过重大的流失。私人的财产权由于没有法律上的明确的保障,所以,很多人心里没有底。改革开放二十几年,我们对私人财产权没有很大的侵害,但是,由于没有法律上的保障,人们对财产权的保护有一种忐忑不安的心情。所以,大家都希望这部法律出台。当然,这里有很大的争议,但是,有些人争议是为了炒作。
(2007-03-08 16:01:57)
[韩真发]:
我估计人大会表决的时候可能还有不同的意见,但是我相信会通过的,因为发展方向符合了社会主义发展的前景,符合发展规律,是应该有很强的生命力的,在市场经济中应该发挥它的作用。另外,还有一个事,就是《物权法》草案充分体现了对个人的财产的保护,其中在个人的房产、地产利益等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法律约定,其中有一条我认为有重大的突破。在第149条“住宅建设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二十年前都提出了这个问题,但是所有人回答不了这个问题,住宅是50年、70年,届满以后怎么办,大家开玩笑,没有问题,活不了七十年、五十年,而现在不一样,这个给老百姓吃了定心丸。实际上一些其他的关于土地权属问题,我们所有的都是属于国家的,而有些发达国家土地所有权是私人的,在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的情况下必然是使用,使用就是有期限的。所以,这次的《物权法》起码让两代、三代老百姓没有问题,“使用权届满的可以自动续期”。但是,这里有一些法律的规定我看了还是不明白。这部法律熟悉的明白,不熟悉的不明白,所以,我回去会好好看看。
(2007-03-08 16: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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