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首对电子信息产品买卖合同支付方式作规定

2012年06月05日16:16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买卖合同 电子信息产品 司法解释 契约效力 标的物 最高人民法院 认购书 所有权保留 适用法律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第一次专门就买卖合同出台司法解释。对于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买卖合同,有哪些更加详细的法律适用规定?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总计46条,在7月1号开始正式实施,这个司法解释是对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标的物的损毁面积、风险负担、标的物的检验、违约责任、所有权保留,特种买卖等具体适用法律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司法解释遵循鼓励交易增加财富的原则,针对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存在诸如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允诺、备忘录这些预约的法律效力,明确承认他们的独立契约效力,构建交易计划,制裁恶意的预约人。同时,司法解释还坚持对双方当事人平等保护,注重规制和制裁违背诚信行为,以实现双方的权益平衡,维护公平交易秩序。

近几年,没有实物载体的电子信息产品具有显著区别于传统买卖标的物的特征,比如它不以实物承载作为必要,使用后也没有损耗,而它本身是易于复制并会迅速传播的,比如一些杀毒软件、各种使用程序等。

这次司法解释首次根据电子信息产品的特点确立了两种具体的交付方式,一种是交付权利凭证,例如所列出的密码。另一种就是以在线网络传输的方式接收或者下载这种信息产品。这是首次对电子信息产品的买卖合同支付方式作出了规定。另外今天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也特别强调,这个司法解释只适用于动产的买卖合同,而不适用于不动产的买卖。(记者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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