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

2011年04月19日15:19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保险业务 保险专业 中国保监会 互联网行业 保险公司 互联网信息服务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中介机构 投保人 征求意见稿

中国保监会关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防范网络保险欺诈风险,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我会起草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反馈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站,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或建议。(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

(二)登陆中国保监会网站,通过网上互动 - 征求意见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或建议。(网址:http://www.circ.gov.cn)

(三)电子邮箱:law@circ.gov.cn

(四)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 中国保监会法规部法规处 邮编:100140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1年5月4日。

中国保监会法规部

2011年4月15日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防范网络保险欺诈风险,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通过符合本规定的自办网站或者非自办网站,开展保险产品销售或者提供相关保险中介服务等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

本规定所称自办网站,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或者其所属集团公司依法设立的互联网站。

本规定所称非自办网站,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所属集团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依法设立的互联网站。

第三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1   2   3   4   下一页  


返回顶部文章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