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椅击剑的项目特征
轮椅击剑运动是根据下肢残疾运动员(包括截肢, 脊髓灰质炎, 脑瘫和截瘫)的特点而专门设计的一项运动。对于观众来说,轮椅击剑运动最让他们感到与众不同的,就是比赛双方运动员的轮椅都固定在可调节轨道的框架上进行比赛。然而,尽管坐在这样的轮椅上,运动员只能自由移动他们身体的上半部分,但他们出剑的速度并不比健全运动员慢,甚至要更快。
轮椅击剑竞赛规则要点
由于将轮椅固定在比赛场地上的技术不断改进,轮椅击剑项目的比赛规则也相应不断地进行了适应性修改。主要规则如下:
(1)运动员之间的距离,以手臂较短的运动员持剑抬平手臂,剑尖触及对方肘部的距离为准(花剑其剑头应触到对方小臂内侧)。并且,经双方运动员同意,选手之间的距离一旦确定,就不得再做改动。
(2)比赛中,双方选手的轮椅不得移动;运动员的臀部不能离开轮椅,双脚必须在踏板上保持固定,运动员的脚利用地面取得有利条件则为犯规。
(3)如果运动员失去平衡,或改变了坐姿,或轮椅松动,或触地夹子脱离,裁判员都应立即停止比赛。
(4)轮椅击剑比赛为了减少击剑框架的调整时间,经常使用每场比赛后让一位运动员留在场上的编排顺序,尽量要保证足够的工作人员能让运动员尽快上、下击剑框架。
(5)在比赛中,击中有效部位也会因功能分级的不同而有所不同,A级为腿部以上部位,B级为腰部以上部位。
(6)主要的竞赛规则与健全人击剑比赛规则相似。运动员的身上装有感应线,与一个信号盒相连,这个信号盒能够记录剑触击的情况。击剑手每次击中对手有效的目标区,都会获得一个有效分。
(7)在正式比赛开始之前,国际轮椅击剑委员会授权的分级专家认真地对每一位运动员进行检查、测试,确定其功能等级。运动员必须严格遵守分级规定,不能够参加超过自己级别的比赛。B级的击剑运动员可以参加A级的比赛,必须在注册时说明情况,并且在这次比赛的整个过程中只能参加A级的比赛。没有按照规定参加属于自己级别比赛的运动员,不能够获得任何排名积分。
(8)在任何一次比赛中,选手都不能同时报名参加两个以上剑种的比赛,包括个人赛和团体赛。
参赛运动员的分级
凡是使用轮椅的运动员都可以参加轮椅击剑的比赛,包括:截肢、截瘫、脑瘫运动员。从1988年汉城残奥会开始,引入并开始使用一套新的轮椅击剑运动员功能分级系统。1987年在Glasgow举行的欧洲轮椅击剑锦标赛上,德国人Rita Strohm首先提出了这一新的分级系统的提案,稍后做了部分修改便形成了最后在汉城残奥会上出现的版本。这一新的功能分级系统充分考虑到了各种影响因素,从而使得不同种类残疾(截肢、脊髓灰质炎、脑瘫和截瘫)运动员有机会共同参加比赛。
功能测试(在轮椅上进行)包括对伸展能力的评估、向不同方向的胸部侧倾能力(持剑或不持剑的情况下)的测量。被测试的动作是重复比赛中的技术动作,如:手持剑的时候突然的身体侧倾,伴随肘部伸展,胸部的快速回位(或向相反方向的倾斜)。据此来评定在测试中的得分,这些测试的目的是为了避免运动员在比赛中被对手击伤。测试中得分情况如下:
0分——完全不具备身体功能,不能实施技术动作;
1分——非常差的动作执行能力,能够进行最小幅度的活动;
2分——比较弱的动作执行能力,能够进行中等幅度的活动;
3分——正常的动作执行能力。
测试1:上身伸展能力
包括对背部肌肉组织伸展能力的评估:被测试人坐在轮椅上,先使其处于前倾的状态,而后让其通过收缩背部的肌肉和保持上肢的平衡努力回到正直的坐姿。
测试2:侧平衡能力
将被测试者的上肢固定,测量其侧平衡控制能力:被测试者弯曲自己的躯干,向左和向右最大限度的倾斜,直到其失去平衡。这样,就可以评估出其躯干侧面肌肉的功能和腹部侧面肌肉的功能。
测试3:腹部伸展能力
与测试1相似,对躯干的伸展能力进行评估,但侧重点主要是腹部肌肉的能力。测试中,要求被测试者将两手置于颈后,这样就可以排除上肢运动带来的惯性作用和躯干背部肌肉能力的辅助。
测试4:持剑的侧平衡能力
与测试2相似,但是测量起来更为困难,因为在测量过程中,被测试者必须手持剑,剑的重量会明显地降低其在身体侧倾过程中保持平衡的能力。
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在进行测试2和测试4的过程中,被测试者的上肢(与被测试者身体移动的方向相反)既不能抓握轮椅,也不能依靠手扶轮圈和轮椅扶手,以保证测量结果的有效性。
对于一位脊椎损伤(截瘫或脊髓灰质炎)运动员来说,根据国际轮椅体育运动联合会(ISMWSF)和国际残疾人体育组织(ISOD)的规定,其肌肉力量测试的评分在0~5之间。国际轮椅体育运动联合会(ISMWSF)额外增加的测试项目有:肩部测试、大拇指力量测试、臀部和膝盖的转动能力测试、足部平伸能力测试。不包括手指的扩展能力测试。
对于患有脑瘫、肌肉张力障碍或手足徐动症的运动员来说,根据以下活动控制能力对其进行评分:
1分——不具备运动功能,不具有或具有最小程度的运动协调能力;
2分——仅仅能够非常缓慢并非常困难地完成一些连续性动作。如果快速重复某个动作,则其运动幅度最大不超过正常值的25%;
3分——同上。如果快速重复某个动作,则其运动幅度最大不超过正常值的50%;
4分——轻微的运动不协调和/或运动幅度最大不超过正常值的75%;
5分——正常的运动协调能力。
由于先天畸形造成伤害,导致残疾人运动员动作僵硬或者是潜在的运动范围受限的情况时,评分表述如下:
0分——无运动能力;
1分——最小的运动幅度;
2分——达到正常运动幅度的四分之一;
3分——达到正常运动幅度的二分之一;
4分——达到正常运动幅度的四分之三;
5分——正常的运动幅度。
在完成分析评估和功能测试之后,就要根据以下标准进行功能分级:
1A级——运动员持剑手使用不利,坐立时不能保持平衡。不具备有效地克服重力的肘部伸展力,手部没有残留功能,从而不能通过绷带将剑固定在手上。这一功能级别与原有的ISMGF中的1A级相当,介于脊椎损伤的C5和C6级之间。
1B级——运动员坐立时不能保持平衡,并且持剑手有障碍。具有肘部伸展功能,但手指无灵活性,必须使用绷带将剑固定在手上。此级别相当于完全的瘫痪中的C7/C8级,或不完全损伤的更高级别。
2级——运动员具有中等的坐立平衡能力,持剑手正常。相当于截瘫类的D1~D9级(功能测试1和功能测试2总得分不超过4分),或不完全的瘫痪(持剑手有最小限度的障碍,坐立平衡能力良好)。
3级——运动员具有良好的坐立平衡能力,无腿部支撑,持剑手正常。如:截瘫中的D10 至 L2级(较为理想的功能测试1和功能测试2:得分为5~9之间)。运动员为双腿膝盖以上截肢(有小部分残肢),或D10级以上的不完全损伤,或其他类似的残疾情况也可以包括在这一级别中,但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腿部能帮助运动员保持坐立平衡。
4级——运动员具有良好的坐立平衡能力,有下肢支撑,持剑手正常。如:L4级以下的损伤,或其他类似的残疾情况(测试3和测试4评估得分最低为5分)。
最低程度的损伤——与膝盖以下截肢相当的下肢残疾。
在运动员由于脑部损伤导致残疾或有其他疑点的情况下,必须观察运动员进行击剑活动时的情况,以完成评估。让运动员亲自参与到分级工作程序中是最重要的,实际上分级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已经采取了让运动员对分级结果签名认定这样的措施。
分级:根据运动能力损失程度不同,参赛运动员被分为A、B两个级别。
A级:上述3级和4级
B级:上述2级和上述1A和1B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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