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对象资格
一般情况下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申请手续
1、收养社会弃婴:
(1)无子女证明
(2) 收养人情况证明
(3)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4)捡拾弃婴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及捡拾人证明和身证
(5)收养人健康征明(市职业病院)
(6) 收养人、被收养人1寸照片各一张,三人2寸合影照片一张
(7) 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2、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及第1条中(2、3、5、6、7)条等证明。
3、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
(1)社会福利机构监护报告
(2)法定代表人同意送养意见
(3)法定代表人户口本、身份证
(4)社会福利机构同意送养登记表及第1条中(2、3、5、6、7)条等证明。
4、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1)特困证明
(2)收养协议书
(3)生父母同意送养意见书
(4)一方死亡需提供死亡证明和第1条中(1、2、3、5、6、7)条等证明。
5、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
(1)亲属关系证明
(2)收养协议书
(3)生父母同意送养意见和第1条中(1、2、3、5、6、7)条等证明
6.收养残疾儿童:(1)残疾儿童病情签定(残联标准)和第1条中(2.3.5.6.7)条等证明
7.收养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
(1)未成年人的须有抚养义务人和监护人同意送养协议
(2)由法院出具的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3)村、居委会、生父母单位、民政部门有抚养义务的监护人证明及第1条中(1、2、3、5、6、7)条等证明
8、华侨、港、澳、台居民办理:
须出具国外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旅游证);港澳台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有关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华侨应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办理程序
(一)本人向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个人、家庭有关情况,并根据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的告知事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按照《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可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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