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官员:无故欠薪减少 清欠工作任重道远

2011年12月26日17:50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清欠工作 拖欠农民工工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用人单位 人力资源 行政司法 工资支付保障条例 工资保证金 社会保障部

元旦、春节将至,农民工能否按时、足额拿到工资又成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实际上,农民工工资拖欠并不是一个新话题。这一现象今年有什么新的特征,为什么屡禁不止,怎么才能彻底解决?带着这些问题,新华社记者独家专访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司长邱小平。

无故欠薪减少

“近年来,各地区、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加大了保障企业工资支付工作力度,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总体呈下降趋势,取得了明显的成效。”邱小平说。

他解释,具体可表现为三项指标的下降: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的欠薪案件逐年下降,涉及欠薪问题的信访案件逐年下降,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逐年下降。

尽管如此,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仍时有发生。尤其是今年年底,保证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这一任务更为艰巨。有些地方反映,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减少,但由于经济原因拖欠工资的案件有所增加。

邱小平说,目前,受全球经济持续低迷的影响,我国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面临资金短缺、国外市场需求下降、原材料成本上升等多种压力,经营困难。

此外,一些在建工程项目由于资金不足等因素中途停工,导致拖欠工资案件数、拖欠金额、涉及职工人数明显增多。客观上,2012年春节较早,农民工返乡提前,导致拖欠工资问题集中发生时间也明显提前。

政府因地制宜

邱小平说,国务院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近年来发布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文件,加大了清欠工作力度,各地也推出了自己的措施。

如在全国普遍推行“两金三制”,即在建设领域建立工资保证金、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多发地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实行一级建筑承包企业解决分包企业欠薪制度、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欠薪逃匿制度和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

同时,在平时加强针对建设施工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排查和监控,对拖欠工资的投诉案件及时受理;在重点时间节点进行专项检查。

今年11月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委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在11月25日至明年1月15日期间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12月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委召开视频会议,再次专题部署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赴部分省市进行督查。同时,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开展的第五次农民工工作督察,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列为重要督察内容。

此外,各地还因地制宜,采取相关措施。例如,浙江加强对重点企业的实时监控,包括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目前已监控5000多家;广东尝试行政司法联动追偿农民工工资;深圳建立“欠薪保障基金”,通过统筹资金,垫付破产企业或业主欠薪逃匿企业拖欠的工资。

清欠难度仍然较大

邱小平坦言,虽然各级政府采取了不少措施来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但要从根本上解决仍然面临不少困难。比如在建设领域,很多施工企业强调工程款按照工程进度拨付的特点,因此不能按月发放工资。出现拖欠工资后,实际上是经济承包纠纷与劳动纠纷交织在一起,形成了很长的债务链,增加了解决欠薪的困难。

此外,拖欠工资违法成本低。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建设领域的保证金制度推行起来也有一定阻力。”邱小平说。他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最重要的是加强立法,尽快制定、出台《工资支付保障条例》,进一步明确工资必须由直接用人的单位按月支付以及工资保证金等支付保障措施。同时,加大执法和惩处力度,尽快出台“欠薪入罪”的具体解释和操作办法。此外,还应着力加强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和劳动监察、劳动仲裁力量。新华社记者 徐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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