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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
第十条接受捐赠机构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机构基本情况(年检情况、公募或非公募资质、评估结果、成立时间)、机构宗旨和业务范围、办公地址、工作电话、处理投诉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第十一条募捐活动信息,包括活动名称、活动地域、活动起止时间、募集款物数额及活动目标、募集款物的用途、募集款物的使用计划、募捐活动的合作伙伴、募捐活动的方式(义演、义卖或是其他)、募捐工作成本及开支情况等。
第十二条接收捐赠信息,包括接受捐赠款物时间、捐赠来源、接受捐赠款物性质(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接受捐赠款物内容(捐赠类型、捐赠数额)等。
第十三条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包括受益对象、受益地区(应注明省、市、县及其具体受益地区)、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时间和数额、捐赠活动和项目成本、捐助效果(图片、数字、文字说明)等。
第十四条机构财务信息,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等。
第四章信息披露时限及对象
第十五条日常性捐助信息应在捐赠接受机构收到捐赠后的7个工作日内披露捐赠款物接收信息;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应在捐赠接受机构收到捐赠后的24小时内披露捐赠款物接受信息或按有关重大事件处置部门要求的时限披露。
第十六条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应采取动态方式及时披露。一般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披露,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披露后续信息,信息披露间隔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使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捐赠款物使用进展信息。
第十七条公益慈善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次年4个月内对外披露或按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披露。
第十八条可采取多种方式披露信息,包括机构出版物(如年报、通讯等)及其官方网站、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现场披露(如披露周、新闻发布会等)、定期以邮寄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公益慈善项目报告、专项基金的年度报告,以及其他可行方式。
第十九条信息披露对象是社会公众,其中,根据捐赠人、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公益慈善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财政、税务等部门的要求,信息披露主体应提供专门信息和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社会捐助行政管理机关鼓励信息披露主体依据指引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在工作评价和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将信息披露工作作为重要指标。
第二十一条社会捐助行政管理机关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慈善组织及其他信息披露主体的信息披露情况。
第二十二条本指引由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负责解释。社会各界如对指引有意见或建议,请以传真或电话(010-58123164)方式告知负责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