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全文)

2011年08月24日10:16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非公募 民政部 公益慈善 慈善资源 信息披露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基金会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披露信息 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

中国网8月24日讯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进一步规范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工作,是提高公益慈善组织公信力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公益慈善组织自身建设的内在要求,是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为完善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示制度,规范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维护捐赠者和受赠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政策,民政部起草了《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我们将在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并对该指引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颁布实施。请将有关意见于8月31日之前反馈到:wp@mca.gov.cn或(010)58123164。

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慈善工作的透明度,增强公益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引导公益慈善资源的有效分配,推动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指引适用于信息披露主体规范披露公益慈善捐助信息。信息披露主体应根据指引的要求,逐步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满足社会捐助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对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

第三条指引所指的信息披露主体是公益慈善类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参照实行。

第四条指引所指的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是指信息披露主体在公益慈善活动中有关捐赠款物的募集、接受和使用的信息。

第二章信息披露基本规则

第五条信息披露要及时、准确、完整,确保披露信息真实。

第六条信息披露方式应尽力让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及时、方便、完整地获取和查阅披露信息。

第七条披露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公开捐赠人和受益人的信息需征得当事人同意或事先进行约定。

第八条信息披露主体应制定信息披露工作流程,明确责任主体,使信息披露工作走入规范化、常态性。

第九条信息披露主体可按重大事件和日常性信息分类披露,即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和举办重大社会活动,由政府部门或公益慈善组织开展的重大社会捐赠活动的信息按重大事件专项信息披露;一般性公益慈善项目及其活动按日常性捐助信息披露。

1   2   下一页  


返回顶部文章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