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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重大事故企业负责人终身禁业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2010 年 07 月 24 日 
关键词: 矿长 事故责任人 重大事故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执业 发生事故 企业负责人 国务院 职业准入 刑罚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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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7月23日电(记者朱立毅)国家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23日说,刚刚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有关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禁止执业的规定有双重用意,一方面是加重了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另一方面是严格职业准入。

根据刚刚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国将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黄毅说,这个规定加重了事故责任人的处罚。中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对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只要发生了重特大事故,在坚持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这一规定的同时,依照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终身不能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领导职务。这可以理解为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实施更为严厉的行政处罚。

此外,这个规定还是严格职业准入。企业需要任用主要负责人如矿长、厂长、经理等,就不得用上述人员,无论是本地区还是跨地区,用了就是违规。下一步,安监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及其负责人信息披露制度,并实现区域联网、全国联网,以备检索、核查。对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企业上述人员,任何地区、部门和企业单位都不得违规任用。

黄毅表示,对于没有发生事故,但3个月内2次及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按照“国务院446号令”,要予以关闭,并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事发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矿长。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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