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我省(吉林)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水平,促进民生改善,省政府日前下发通知,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此次调整幅度较大,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比原标准提高170元,第二档、第三档、第四档分别比原标准提高130元,各档次分别增长了26.2%、20%、21.7%和23.6%,平均增长幅度达到22.9%。截至目前,全国已有8个省、市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长幅度为16.9%,我省的增长幅度比8个省、市平均增长幅度高出6个百分点,比增长幅度最高的省份高出1.8个百分点,比增长幅度最低的省、市高出10.7个百分点。
为了使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更加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更科学合理,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三个档次变为现在的四个档次:长春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8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3元;吉林、松原市区和延吉市月最低工资标准7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元;四平、辽源、通化、白山、白城市区和珲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73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6元;长白山管委会和其他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6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2元。此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期为2010年5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最低工资标准指的是应发工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劳动者个人对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的,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发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孙鹤 记者韩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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