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中国现实,笔者一直不太倾向于(或比较慎重)使用“中产阶层”一词,而倾向于使用“中等收入层”,是因为按照比较流行的定义,中产阶层是指“拥有稳定的收入,有能力自己买房买车,能够将收入用于旅游、教育等消费的人群”。以此标准对照当下的中国,这个阶层当属高收入层;目前的高房价使中等收入层望而却步,而没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产,则根本不能成为“中产阶层”。本来,“蚁族”属于高学历、有理想、有能力的新一代,通过奋斗最有可能跻身于中产阶层,然而高房价使这种可能变得遥不可及;更有甚者,买不起房的中等收入层非但不能跻身于中产阶层,而且也变成了实际的中低收入层,“M型”社会在中国的出现并非危言耸听。
众所周知,中产阶层是维持社会稳定的核心力量,最稳定的社会结构(类型)是橄榄型或倒U型。“M型”社会的出现使中低收入者要么成为“房奴”,以透支上一代的养老金、医疗金及自己未来几十年的发展及子女养育为代价,要么长期跻身于“蚁族”,无论哪种情况,对国家的长远发展、对个人的自我实现都是负面的。
使中等收入层成为名副其实的中产
造就一个庞大的中产阶层以实现社会结构的优化、从而保证社会的长治久安与协调发展,业已成为中央高层与社会各界的共识。在这一前提下,解决目前的高房价问题以保障中低收入层的住房权,使中等收入层成为名副其实的中产阶层,使低收入层(例如“蚁族”)有可能成为中产阶层,就成为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
按照《世界人权宣言》,同吃、穿、行、医一样,住房权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它是指全体社会成员住有所居和逐步改善住房条件的权利。住有所居的权利是人权,在性质上是一种社会权,它是住房权的最基本的内容。流离失所,露宿街头,或者像“蚁族”那样聚居,不仅让一个人失去了基本的生活水准和做人的尊严,甚至直接威胁其生存。因此,让所有公民都有房可住是现代政府对其公民的最低责任。逐步改善住房条件的权利也属于人权的范畴,但是它区别于作为社会权利的住有所居,是一种自由权,人们有权选择适宜的住房,也是政府应当予以保障的。
如今主要通过社会保障渠道(例如廉租房、公租房)解决低收入层的住房问题在社会各界已基本达成一致,而对如何解决中等收入层及潜在中等收入层(例如“蚁族”)的住房问题尚存在分歧。我们认为,对这类人的住房问题,在高房价的背景下,单纯通过市场或通过政府加以解决都是不现实的,可通过市场、社会保障和其他多种渠道综合加以解决,当务之急是有效遏制高房价。
4月1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被坊间喻为“新国十条”,其中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可暂停发放三套房贷等规定,应该说,比近年历次采取的措施都严厉,意在打击投资性及投机性购房,其对遏制高房价的效应应当是可以预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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