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28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财政厅联合提出意见,要求各州(市)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和基金使用效率,降低个人负担比例。
职工医保
支付限额至少年增5000元
2009年~2011年,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原来基础上每年提高5000元~10000元,大病补充医保最高支付限额3年内在原基础上提高5万元~10万元,对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患有两种及两种以上病种的,可适当提高慢性病、特殊病待遇最高支付限额,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
报销比例不低于75%
在今年职工医保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不低于70%的基础上,到2011年,职工医保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不低于75%、居民医保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不低于60%。今后,职工住院费用个人负担平均保持在25%以内。对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及慢性病、特殊病门诊治疗,在现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基础上降低20%左右;对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或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降低幅度略大于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居民医保
支付限额至少年增1000元
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每年增加1000元~3000元,到2011年达3万元~3.5万元。
报销比例提至60%
居民医保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将在不低于50%的基础上,提高到60%,使居民住院费用个人负担平均保持在40%以内。
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实际,适当提高参保人员政策内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降低先自付比例,重点对参保人员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和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倾斜。(春城晚报 朱咏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