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要闻 图片 发展观察 新闻跟踪 经济发展 减贫救灾 社会发展 全球招标投标 商务资讯 观察思考 发展报告 数字报告 白皮书 中国之窗 世行在中国
专家专栏 政策解读 宏观经济 区域发展
行业动向
行业规划 金融证券
金融法规
贸易发展 工程项目/ 数据库/周刊 企业发展
国情公报 经济数据 经济名词 采购商
发展要闻  -国新办公布中央部门 部委 两高 31省区市新闻发言人名单电话 -多地区试水廉租房"租售并举"引争议 明年楼市有望走向供求平衡 -中国五矿增资控股湖南有色 我国外贸增速或首现负增长 四机遇 -河北宁晋发现1000亿吨盐矿 中国向空间和地球深部探索新兴资源 -公安部公布内地居民赴港澳定居条件 两岸海上直航三项新措施 -中日共同研究:南京大屠杀为反人道屠杀 英国毒贩阿克毛今将处决 -曹操高陵被质疑 领队:质疑者为炒作 年长陪葬女性应是卞皇后 -曾荫权:中央拟研准许人民币在港直接投资 未来人民币无贬值理由 -德新海轮公司回应400万美元赎回25名船员传闻 约半个月后回国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明年五大任务
首页>>社会保障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发布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2009 年 12 月 29 日 
字号:    打印本文章 写信给编辑

中新网12月29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今日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来源: 中国新闻网
1   2   下一页  



相关文章:
城镇职工和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下半年将出台
广州城镇职工月薪平均3780元 涨幅超过北京惹争议
城镇职工08年均工资近三万元 网友愧称拖后腿
08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29229元 证券金融业最高
2008年中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增加1753万
图片新闻:
中国首个自贸区2010年1月1日启动 正与五大洲建14个自贸区
曹操高陵在河南获考古确认 死后寒酸两佳人陪葬(组图)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