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程序将“瘦身”
2009年7月24日,实施了5年多的《工伤保险条例》迎来首次修改,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6月,全国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已达1.4亿人,但由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落实待遇时间太长,严重影响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对已办结的150多件工伤维权案件的统计显示,平均每个案件耗时约15个月。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表示,他们办理的案件中最长的一件历经7年,在职工没有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的情况下,最少需要1年以上。
“来我们这里寻求帮助的农民工大都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且90%以上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执行主任时福茂律师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劳动关系的认定要经过一裁两审,漫长而复杂的程序使农民工为尽快拿到赔偿费,只好选择与用人单位“私了”。结果,超过一半的当事人经调解后,得到的补偿费不足应得金额的70%。
“征求意见稿”在简化工伤认定程序上进行了两方面修改:一是增加了及时报告制度;二是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发生工伤争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在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工伤认定案件中,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可不经劳动争议仲裁和行政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国务院法制办在“征求意见稿”中表示,通过上述简化,最多可缩减程序30%。本报记者 王亦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