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海口十二月二日电(段小申 胡庆魁)记者从海南省纪委获悉,该省纪委、监察厅日前印发了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以明确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工作办理程序,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实施办法》明确指出,由中共海南省委管理的省委、省政府工作部门和市县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省委、省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为问责适用对象。
根据《实施办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材料,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司法等机关和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重大事故事件处理、审计、案件查处、巡视等工作的材料,工作考核考察和检查评估情况,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等其他反映党政领导干部存在问责情形的材料均可以作为问责线索来源。
《实施办法》规定的问责工作程序包括:问责线索收集分工、线索报批、问责调查的启动、调查责任的分工、调查报告的形成、调查处理和问责建议的提出。同时《实施办法》还加强了对问责工作的监督,对拒不依照有关规定调查问责线索、实行问责的,要及时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实施办法》还对问责调查的期限、回避、问责工作的纪律要求作出规定。
据海南省纪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该省问责制度建设一直走在全国前列,海南省政府于二00五年一月出台的《行政首长问责规定》和海南省委、省政府于二00七年七月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规定》,均引起了一定反响。此次制定的《实施办法》,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也是比较早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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