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徐先生昨天拨打本报热线反映,他女友25日在新街口肯德基店用餐,一个女的从洗手间冲出来,用带血的卫生纸糊在他女友脸上。事后店方没向他们道歉,听说那个女的是精神病,经常到那家肯德基店来,不知道此事店方有没有责任。
据他女友回忆,那名女子是短发,年龄在二三十岁,身高在1.63米左右,但是并没有记得她的容貌。事发时包括徐的女友在内,至少有2人被那名女子用带血的卫生纸“袭击”。当天下午5点左右,徐先生接到女友电话赶来与店方理论,店方才报了警,警方赶到为双方进行了调解。徐先生表示,自己的女友到现在还在恐惧中,因为事情发生在女友在店内消费时间,店方连保安都没有,更没有尽到提醒和保护的责任。最终,店方愿意拿出100元用餐抵用券赔偿,但是当事人要求赔偿600元现金。目前,淮海路派出所积极寻找肇事女子,如果其是具备行为能力的正常人,还要追究她的相关责任。此外,民警也愿意再次为双方进行调解。
那么店方在此事上究竟有没有责任呢?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的高骏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就此事而言,店方肯定是有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赔偿包括两块:一是物质赔偿,也就是因此事产生的医药费、检查、化验费用及交通费等;二是精神赔偿。(焦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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