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规定养老保险可随户口迁至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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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公布《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办理手续、缴费标准、享受待遇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其中,参保人员户口迁居外埠的,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可转入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该细则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至此本市养老保险体系覆盖到了每一位需要参保的群众。
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公布 3月将发布缴费上下限 4月起开始正式缴费———
2009年1月1日算起,男已年满45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大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者,可不受缴费年限的限制,只须不间断缴费,就可在到达领取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昨日,市劳动保障局发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细则中规定了最低15年的缴费年限,但对于大龄居民则给予了特别的照顾。
政策细则
大龄居民今年参险
到60岁即可领养老金
细则中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男自年满60周岁、女自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就可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但必须满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条件。但对于从今年1月1日起男已年满45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大龄”人员,细则则明确,只要每年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不间断缴费,届时则可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也就是说,这部分 ‘大龄居民’从今年1月1日到可领取养老金之年,有一年是一年,按年缴费,即使缴费年限不足15年,到了领取年龄就可领取养老金。比如今年58岁的男性居民,只需缴费两年,到60岁时就可拿到养老金。”市劳动保障局农保处相关负责人解释道。
同时,对于因经济等原因中断缴费,而使大龄居民不能连续缴费或使其达到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者,细则中还规定可根据本人自愿延期缴费,最长延期5年。同时,领取养老金的时间也会同步后延。对于延长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规定者,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后,也可开始领取养老金。
此外,对于2009年1月1日以后由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必须满足缴费年限年满15年的条件。如果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则须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后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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