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老人的问题缺乏相应的社会关爱措施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进入快速工业化和城市化阶段,农村劳动力大规模向城市流动,同时衍生出留守老人等庞大的留守群体。
1996年,我国颁布了《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其中提到了“老有所养”的原则。可是,这一原则主要是通过家庭养老的方式实施,即“老年人养老主要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但是,随着承担主要赡养义务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的大量外流,长期的两地分离使得外出子女无法为留守父母提供经常性的照料和关怀,家庭养老的基础受到动摇,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留守老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同时,农业生产、照看孙辈、人情往来等重负都压到了留守老人身上,导致很多留守老人的生活处境令人堪忧。”叶敬忠说。
据了解,农村老人,不仅是留守老人,能从政府(或村集体)和社会得到的支持微乎其微。像杨月华老人那样获得村集体帮助的——只有25块——已经非常幸运了。这个比例在留守老人中仅有1.3%;能够得到农村养老保险支持的比例更低,不到1%。农村养老机构少之又少,而且不是限制身份(比如敬老院接收“五保户”)就是价格太高。
理论上,可为留守老人提供照料支持的主体除家庭和政府外,也可以包括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然而历时两年的调查,竟然一个类似的组织、团体和个人也没遇到。
调查还发现,留守老人支持子女外出的比率高达94%。在家庭生计需求和亲情分离之间,老人选择的是自我牺牲,自觉地成为孤独的守望者。他们对子女的体恤和宽容也溢于言表:“自己还能劳动,不向他们要,他们也很困难”、“儿子出去挣钱,就算一年挣一万,给孩子交完学费就差不多了”。
在河南省固始县访谈时,一名叫张长德的老人对调查人员说过两句话,“现在是好的社会,但对我个人来说并不是好的日子”、“不怪国家只怪自己的能力不够”。负责调查的人回忆,当时听到这些话,心里酸酸地难受。
“迄今为止,留守老人问题还没有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更缺乏相应的社会关爱措施。”叶敬忠指出,由于子女外出务工而引发的一些问题严重影响留守老人的健康和福祉,关系到我国能否成功应对老龄化问题、新农村建设的成败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引起重视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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