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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就业法定最低比例为1.5% 低于其他国家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8 年 0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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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4月24日消息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24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在其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对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进行了解读。

李援表示,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各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5%安排残疾人就业。

实行这个制度的出发点是要充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利。残疾人在劳动就业方面处于弱势的地位,所以需要由法律制度来保障。条例里规定的是“最低比例”,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情况规定的比例要不低于条例规定的比例,现在31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比例都高于条例规定的1.5%比例。

相对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我国的比例比较低。据有关材料显示,英国、日本、法国、意大利、澳大利亚、韩国,包括我国台湾地区,都实行对残疾人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制度,而且他们的比例都是在3%至7%左右。如果企业、单位按照法律的规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话,日本等国家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类似于保障金的资金,其目的就是要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让全社会都来帮助残疾人融入社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4月24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中国残联有关负责人回答残疾人保障法修订案的有关问题,并回答记者提问。中国网进行了现场直播。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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