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贵阳12月12日专电(记者张月琳)2008年1月1日起,贵州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编制外聘用人员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凡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含中央在 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编制外聘用人员,均应按规定和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
编制外聘用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为20%和8%,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经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退休手续后,参保人员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此外,编制外聘用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按照国家、省和统筹地有关规定执行。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聘用人员属于农民工的,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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