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先生休病假的最后一天,所在公司竟以他持续旷工为由解除了和他的劳动关系。日前,上海市二中院终审判定,公司应支付苏先生经济赔偿金等共38万余元。
苏先生在穆勒电气(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办事处工作,担任华南区域经理。2005年10月14日,苏先生因发热、咳嗽到深圳医院就诊,被怀疑是肺炎等综合症,11月25日出院后又按医嘱休息7天。12月2日是苏先生休病假的最后一天,但就在这天穆勒公司作出了解除与苏先生劳动关系的决定,理由是苏先生持续旷工45天。
苏先生是否生病请假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苏先生表示,自己一生病就电话通知了单位,但穆勒公司表示苏先生提供的电话记录只能证明他给公司总机打过电话,并不能证明他是请病假,他也没有提供病假证明单。
为了赢得诉讼,苏先生的诉讼代理人上海黄河律师事务所沈继锋律师一方面多次南下深圳、广州等苏先生的住院医院,最终得到医院的支持,获得了苏先生的所有病历资料。另一方面,沈继锋律师多方了解,得知某保险公司曾经对苏先生的住院费用经核保后理赔。通过数月的交涉,保险公司终于出具了情况说明,证明穆勒公司为苏先生办理了理赔手续,并将有关病历资料转交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于2005年12月已将理赔款支付给穆勒公司。
法庭上,穆勒公司表示苏先生旷工在先,穆勒公司理赔仅仅是工作人员疏忽,将苏先生辞退后申请的理赔单据放在一起理赔,并非认可苏先生生病住院的事实。
法院调查后认定:无论穆勒公司是在解除与苏先生的劳动关系之前还是之后收到医疗费用凭证,它以单位名义主张理赔的行为都可以证明穆勒公司认可苏先生的就诊日期及相关费用。据此,法院认为穆勒公司在已得知苏先生患病、治疗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无效,鉴于苏先生不愿再恢复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法院作出如上判决。(作者 阙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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