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上午9时,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
王建伦委员代表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的发言
——让我们关注农村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并普遍把其中的部分资金用于补贴残疾人的生产、生活
以下是发言实录:
取消农业税后,农村残疾人和健全人都不用缴纳农业税,导致农村针对残疾人最主要的优惠措施消失;健全人还可以得到政府的生产性补贴,而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享受不到任何补贴;村集体由于不能继续提取社会和自然灾害减免资金,补贴残疾人的资金链条断裂。以上原因导致农村残疾人与健全人之间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我们在武汉市调研时发现,农村健全人在农业税减免后,再加上政府的生产性补贴,年人均收入可以增加400多元。黄冈市的农村残疾人与健全人相比,年人均收入减少400~500元。在其他地方,调研组也得到基本一致的结果。
针对上述农村残疾人收入普遍减少的情况,各地政府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比如,将残疾人优先纳入农村低保或社会救助范围;对符合“五保”条件的农村残疾人,优先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残疾人,纳入政府相关就业项目培训计划并扶持就业。部分市、县结合本地实际,也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湖南省衡阳市规定,农村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收一事一议费,免除“两工”负担,对饮食起居需要护理的农村重度残疾人,免除其法定抚养义务人中一人的“两工”负担。湖南省华容县治河渡镇为每名残疾人多划拨1~2亩承包地,用于转租经营以增加残疾人的收入。湖北省对全省农村特困户普遍进行定额补贴,每人每年120元,全省13万重度残疾人和一户多残对象,在定补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补助60元,所需780万元经费由省财政、省福利彩票公益金各负担一半。武汉市对农村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定额补助30元,轻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定额补助20元。
各地普遍反映,针对农业税取消后农村残疾人收入减少的问题,国家没有出台优惠残疾人的政策,少数地方尽管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但优惠内容太少,优惠力度太小,不能充分弥补农业税取消后残疾人与健全人之间的收入差距。
残疾人是社会困难群体中最为困难的群体,其生存状况之差是我们很多人无法想象的。因病致残,因残致贫的情况十分普遍。我们在调研中发现,重度残疾人和老年残疾人中约有六成完全依靠家庭供养。有残疾人特别是重度残疾人的家庭,在原本劳动力缺乏的情况下,既要供养其生活,扶持其起居,还要承担其治病和康复的大量费用,导致家庭生活拮据,抵御风险的能力脆弱。其实,残疾人对政府和社会的期望和要求并不高。湖北省洪湖市一位李姓残疾人2006年底入住湖北省危房改造项目建设的新房,说是新房,其实门、窗等一些建筑材料都是旧的,房屋也没有粉刷,与周围邻居的楼房相比,只有一层的新房显得十分寒碜,但其亲友在恭贺新房落成的牌匾上却赫然写着“李府大厦落成”,李姓残疾人不停地表达对政府的感激之情。这件小事一直让我们思索很久。面对残疾人在生活、住房等最为基本的需求,我们的社会、我们的政府、我们每一个健全的人需要做的事情还很多。
去年进行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全国各类残疾人总数为8296万人,占总人口的634%。去年我国财政收入393万亿元。国家富了,财政收入增加了,有条件考虑对残疾人出台更多的扶助政策了。我们应当更多地考虑到他们有没有饭吃?有没有房住?能不能出门?能不能上学?能不能就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要解决困难群众特别是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问题。可以说,没有残疾人的小康就不是真正的小康;没有农村残疾人的温饱,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就不可能成功。
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针对农业税取消后农村残疾人收入实际减少的问题,国家应当出台统一的扶助政策,按照农村残疾人的残疾程度不同给予定额补贴,经费来源应当由中央与省级财政共同承担。
二、按政府工作报告的部署在全国农村建立低保制度,提高低保标准,并对残疾人有制度性的照顾和政策上的倾斜。社会救助制度应当制定针对残疾人的救助标准和救助措施。
三、全面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的住房问题,继续加大“彩票公益金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资金投入,并鼓励和号召社会力量参与。
四、有子女但子女系未成年人、有父母但父母无经济来源的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残疾人,应纳入“五保”供养范围。
五、对于有就业能力和就业需求的农村残疾人应当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应当能最大程度地促进残疾人就业。
(发言人工作单位和主要职务:界别
王建伦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 福利保障)(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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