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天起开始施行。记者从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了解到,从今往后,两年内出现违规用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必须向相关主管部门缴纳“工资保证金”。当年仍发生拖欠工资的,第二年缴纳标准上浮20%。
《办法》指出,本市将建立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保证金采取按项目缴纳的方式,标准为工程承发包合同价×10%÷工期天数×30。缴纳保证金的企业当年未发生拖欠工资的,第二年缴纳标准下降20%。
《办法》强调,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为无卡的农民工办理银行工资卡(全市通用),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建筑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办法》指出,用人企业连续雇佣农民工一个月以上的,按月支付给农民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由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公布),并根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结清农民工工资;企业雇佣农民工不足一个月的,按实支付农民工工资,每日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30个工作日的标准。 (记者杨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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