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对于涉外并购的审查应当适度有效。在国外,不仅有严格限制资源类企业的相关法律,审查制度也非常严格。如在去年中铝收购力拓久拖不决、最终失利的过程中,澳大利亚多个有关审查部门就起到关键作用,其他成功的并购案也均经历了漫长的过程。与之相比,我国目前的收购审查制度不够完善,往往是对于受到公众关注的并购严格审查,而很多情况下则几乎没有审查,审查部门的随意性非常大。例如徐工机械被收购事件中,外资收购的价格非常低廉,如果没有成为公众事件,很可能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我国应当制定完善的涉外并购制度,对于非资源类的并购只需要进行安全性审查,如果不会危害我国的国家安全、产业安全、公共安全,那么就应当允许;反之,则必须通过审查予以有效限制,如果并购过程中涉及国有资源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还应审查交易的公平性,避免国有资产在并购中的流失。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国在涉外的经济活动中遵循市场原则,维护市场的公平与效率。
总之,在我国经济国际化日趋深化的进程中,涉外并购事件会越来越多,中国的资源类企业很可能会成为更多外资企业并购的目标。制定完善的并购政策,加强政府在涉外并购审核中的作用,既能保护国内外企业合法权益,也能配合国家重要的能源、资源政策,堵住“变相出口”中国战略资源产品的漏洞。(周城雄中国科学院战略问题咨询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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