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其中对水价改革描述为:稳步推进水价改革,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推进农业节水与农业水价的综合改革。
水价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围绕水价及其成本公开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
成本公开:争议平息
近日,据有关媒体报道,水价被作为试点进行成本公开这一想法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一些地方物价部门对此持反对意见,因为水价中有很大比例成本不宜公开。
而6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则表示,“近日,个别媒体报道地方物价部门反对成本公开,情况并不属实。当前,对于积极推进水价改革,推行水价成本公开试点工作,国家和地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认识是完全一致的。”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国家发改委目前正在认真研究水价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
由于水价调整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供水行业具有自然垄断特性等原因,水价调整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大家最为关心的就是供水企业成本的真实性、合理性和透明度的问题。
“为了让老百姓对供水企业成本有一本‘明白账’,更好地理解和支持水价改革,我们将在以后水价改革过程中逐步试点成本公开。”这位负责人表示。
成本测算:因地制宜
2009年底,在福州市举行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听证会上,水价成本测算不够细化等问题受到了部分听证会参加人的质疑。
来自福州某物业公司的听证会参加人王素洁说,她在公司所服务的一商品房小区上千户业主中做的调查显示,绝大多数业主对上调水价不予支持,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应进一步细化水价成本测算,让广大市民明明白白消费。
国家发改委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城市供水地域性较强,不同地区的供水规模、水源距离、水质等差异很大,有些影响供水成本的核算指标如合理超前建设率、产销差率等不宜由国家统一规定,可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综合各方面意见,并考虑城市供水价格及其成本监审的具体权限均在地方价格主管部门,以及对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还在起步实施阶段的实际情况,发改委商住房建设部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基础上,对2006年研究起草的《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事实上,近期发改委对《办法》又作了修改,重点就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项目构成、监审原则、主要指标核定标准等作出原则规定。目前《办法》正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待进一步论证完善后将尽快出台。
成本监督:多方参与
目前列入政府听证范围的公共事业产品价格,如自来水、电信、铁路、民航、燃气等,大多是政府投资、主导或者政府经营,涉及到政府部门的利益。有关专家提出,如果由政府监审部门对这些公共事业部门进行成本监审,本身又违背程序正义原则。
对此,国家发改委负责人回应说,目前的水价调整成本公开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的工作,一是供水企业要在提出调价建议前向社会公开本企业有关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二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进行成本监审过程中可以邀请有关方面代表参与监督;三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监审报告要向社会公开。通过成本公开,要让供水企业的成本好好“晒一晒”,“挤干水分”;要让政府制定水价的过程公开化和透明化,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让群众心里有一本“明白账”,更好地理解和支持水价改革工作。
编 后
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同地区供水企业管理水平、技术指标等差异较大,如何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成本公开方案,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供水企业成本状况,是一个重要难题。但是,任何难题都不能成为垄断定价、拒绝公开成本的理由。水价成本公开是水价改革的重要前提,必须按照既定时间推出。公众并没有要求不同地区的水价成本是同一个水平,他们只是想要明明白白用水、明明白白交费,而不必为个别人的特权埋单。如何让公开的成本得到公众认可?如何让成本公开发挥应有效果?无疑需要充分调查论证,倾听各方意见。(记者 冯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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