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海口市规划局获悉,该局已经完成了《海口市主城区个人建设住宅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起草工作,现已形成送审稿,提请海口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即可正式颁布实施。草案针对在海口市主城区内,个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本户自用住宅及附属生活设施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草案规定,海口市主城区内的个人建设住宅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划技术规定,且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草案明确,在海口市主城区内,个人申请建设住宅应当符合6个条件:
(一)个人住宅单独建设的,建筑高度不超过4层,底层层高不得超过4米,二层以上层高不超过3.3米;(二)按照住宅使用功能建设,不得改变住宅使用性质;(三)建筑物主要朝向、间距应符合有关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四)建筑物不得占压用地红线,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水系河道、公共空间、邻里通道、市政管线埋设区域;(五)建筑物不得破坏市容市貌、妨碍交通、影响消防安全;(六)处理好供水、排水、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草案对于个人建设住宅以“用地整合,统一规划,联合建设”模式建设的,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划技术规定的前提下,给予一定的鼓励,可以根据用地面积对建筑层数按以下规定给予适当放宽:
(一)用地面积达到800平方米的,建筑层数可按多层控制;(二)用地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的,建筑层数可按中高层控制;(三)用地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的,建筑层数可按高层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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