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擅自勘探采矿等十类违法行为在新疆将不会再有生存空间。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既明确了有关国土资源的违法行为,也明确了监督检查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同时还详细规定了必须要保障举报人和违法者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条例共27条,将违反国土资源法律行为分为超越权限批准或者未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批准用地;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或者闲置土地超过法定期限;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勘查、采矿或者超越批准范围勘查、采矿;圈而不探、以采代探或者未按照认定的勘查设计勘探;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未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破坏地质环境、地质遗迹以及其他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等十项。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如举报人所检举的重大违法行为经过查证后属实,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条例还要求行政主管部门在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赶赴现场进行查处,并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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