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12日电据国土资源部网站消息,为巩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成果,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遏制违法行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近日,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通知明确,严格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管,加强对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管,健全发现、制止、查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违法行为的机制。
《通知》的主要内容为:
第一,严格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管。一是建立采矿权标识制度。依法新设立的采矿权(开采放射性矿产的除外)在正式开采前,采矿权人必须在开采作业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立采矿权标识牌,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现有采矿权人应在2010年6月底前完成采矿权标识牌的立牌工作。二是加强矿产督察管理。三是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日常监管。四是加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年度检查。
第二,加强对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管。一是严格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管理。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要认真把好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源头关,严格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加强对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管。二是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大、中型矿山企业应当设立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小型矿山企业应当配备地质测量相关专业人员。各类矿山企业要按规定开展矿山地质测量,每年1月底前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由符合条件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编制的上年度《矿山储量年报》。三是加强对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回收利用指标的管理。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核定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严格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开采回采率挂钩的管理,促进矿山企业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