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增加的耕地,必须如实调查统计,符合条件的可用于今后的耕地占补平衡
◆县(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要以经国家确定的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及政策为依据,校核规划修编基数
◆2010年1月1日起,土地管理各项工作以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果及政策为依据
2月1日,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10号),针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中存在的进展不平衡、少数地区调查工作滞后、地方上报数据有顾虑等主要问题,明确了相关政策措施,作出重点部署,全力推进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第二次土地调查各项工作任务。
《意见》要求各地采取综合措施,整体推进工作。部建立动态通报制度,对工作进度缓慢的地区,进行重点督导和检查。对于地方在土地调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国土资源部将组织力量,及时进行实地会商解决。对于经通报和督导后,整改措施不到位、组织不力、工作进度仍滞后的,国土资源部领导约谈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约谈后改进仍不明显的,国家土地总督察约谈该省(区、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组长。
《意见》要求,各地在全面推进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统筹协调,重点抓好农村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以及城镇各类专项用地面积统计,保证2009年年底前汇总全国土地利用数据,按时向国务院上报汇总结果。对城镇内部土地调查,各地要按照统一部署,分步实施,有计划推进。
针对地方上报数据存在顾虑,《意见》明确了政策:对使用耕地开垦费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增加、已经在耕种且没有用于占补平衡的耕地,必须依法作为耕地如实调查统计,可以按照耕地指标储备管理的要求,用于今后的耕地占补平衡;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果显示出耕地增加或减少较多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在确定省级耕地保护目标时,不增加或减少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等指标数量;国家向各省(区、市)下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数额,依照经国土资源部确认的该省(区、市)第二次土地调查耕地数据计算。
《意见》强调,各地要按照“边调查、边应用”的原则,主动服务,及时将土地调查成果应用到国土资源管理各项工作中。各地要将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统筹考虑。县(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要以经国家确定的土地调查成果及政策为依据,校核规划修编基数。省(区、市)报批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承诺该省份确保完成第二次土地调查各项任务的时限。2010年1月1日起,各级建设用地报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立项等土地管理各项工作,必须以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果及政策为依据。
《意见》要求各地严肃土地调查法纪,坚决纠正和查处土地调查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确保土地调查数据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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