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日起,新疆各地除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不再分享,将作为各地的固定收入,全额返还资源产地。
7月2日,记者从自治区财政厅获悉:自治区就涉及矿产资源开采、加工利益分配和清理整顿小冶金等方面,相继作出多项涉及财税政策方面的重大决定和决策,具体包括:改革矿产资源补偿费收缴返还办法、调整资源税分享政策、将自治区矿产加工企业税收向资源产地返还等。
在调整资源税分享政策方面,决定从2008年起,除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税,自治区将全额返还资源产地。7月1日前,自治区本级已经分享的资源税,自治区财政将于今年8月底以前通过转移支付拨付到各地。7月1日后,资源税将作为各地固定收入,自治区本级不再参与分享。
从2007年起,固体矿山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除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外,自治区留成部分全部以奖励经费形式下达拨付各地、州、市,全额用于各地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保护。
目前,自治区财政厅已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等单位,拟定了《自治区矿产加工企业税收向资源产地返还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自治区矿产加工企业一直到终端产品生产销售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部返还资源产地。税收返还额以矿产加工企业在资源产地采购矿产品金额占企业采购矿产品总金额的权重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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