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记者从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获悉,西藏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倍。西藏等别最高的拉萨市城关区,从14元/平方米调整为28元/平方米。同时继续实行中央与地方30:70分成体制,相关收入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此举主要是进一步保护西藏耕地,遏制用地扩张,强化土地经济调控手段,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征收范围进一步明确
新增建设用地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范围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
费用如何提高
西藏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今年没有改变,但各等别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倍。对于因违法批地、占用而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一律按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征收土地有偿使用费。拉萨市城关区实行国家征收等别的第10等,标准调整为28元/平方米;日喀则市实行国家征收等别的第12等,调整为20元/平方米;西藏的71个县实行国家征收等别的第15等(最低等),调整为10元/平方米。
相关收入用于耕地保护
此次调整提高了新批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标准,扩大了征收范围,使得可支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大幅度增加。如何用好这笔钱,发挥出更大的效益呢?据了解,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提高标准后,仍实行中央与地方30:70分成体制。并且规定今年起调整地方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管理方式,地方分成的70%部分,一律全额缴入自治区国库。此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提高后,其收入仍然全部用于土地。自治区分成部分与中央财政专项分配部分,将参照各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实的截至上一年底基本农田面积、国家和省级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给县(市、区)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开支。有关人士指出,这种从过去的按项目分配到现在的按转移支付方式分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的转变更加趋向科学和合理。
清欠力度加大
目前,西藏国土资源部门已经在西藏范围开展调研工作。据悉,相关部门正在加强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对于2004年至2006年违反规定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要求在2007年6月底前全部清缴完毕。逾期未缴的,暂停审批该县(市、区)下一季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并按其滞纳金额及日期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此外,今后对于未依法办理农用地审批、未利用地转用审批、“以租代征”和未批先用等违法批地、用地行为占用土地的,不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以及擅自减免、缓缴、截留、挤占、挪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除按日加收滞纳金外,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饶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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