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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以来中国政府公共就业服务政策的变化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8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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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加快建设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选择部分城市开展试点工作。

2005年11月,国务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其中的政策包括: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社保补贴、就业援助、主辅分离、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失业调控、财政投入、社会保障,以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等就业再就业政策。

2006年1月,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l 2006年4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在城市规划区内,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失业登记制度和城镇就业服务体系。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办理,并积极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促进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尽快实现就业。在劳动年龄段内尚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可按规定享受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

2007年2月,国务院颁布《残疾人就业条例》。

2007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将其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统筹安排对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重点服务。

资料来源:莫荣,(2007)

(摘自中国[海南]改革研究院撰写的《中国人类发展报告》)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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