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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
全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7352元,增长 5.9%,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16993元,增长 7.4%;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0082元,增长 6.6%,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8029元,增长 8.2%。按全省居民五等份收入分组,城镇低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 10920元,增长 6.1%;农村低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 3354元,增长 8.7%。城镇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即居民家庭食品消费支出占家庭消费支出的比重) 22.7%,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 28.3%。
年末全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759.3万人,比上年末增加 45.0万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549.6万人,增加 9.3万人;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1211.1万人,增加 7.4万人;参加失业保险 415.2万人,增加 3.9万人;参加工伤保险 576.0万人,增加 2.9万人;参加生育保险 458.5万人,增加 2.0万人。全省 115个县(市、区)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 2116.2万农民参加了合作医疗。
全年得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数 53.1万人,全年共发放城市最低保障资金 22.3亿元。 15.1万人纳入农村五保供养。
年末全省城镇有各种社区服务设施 5072个,其中,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 646个。各类收养性单位床位数 56620张,收养人数 30746人。国家抚恤、补助各类优抚对象 17.9万人。全年销售福利彩票 43.6亿元,筹集社会福利资金 12.9亿元,接受社会捐赠款 0.2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