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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扎实推进新型城镇化,统筹城乡区域发展
加快新型城镇化步伐。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重点解决400万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问题。保障进城农牧民工及随迁家属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扩大城镇社会保障对农牧民工的覆盖面,完善随迁子女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和参加中高考相关政策,探索农牧民工享受城镇保障性住房的具体办法。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居民居住证制度,分类推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坚持规划先行,编制实施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抓好新型城镇化试点工作,进一步优化城镇布局,积极推动大中小城市与小城镇、产业与城镇、城镇化与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协调发展。着力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条件,全面开展城市地下管网普查,推动城市综合管廊建设。积极创新投融资机制,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完善价格机制等途径,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不断提高城镇产业和人口承载能力。加强对房地产业的引导和监管,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建立基础数据共享的城市数据中心,推动智慧城市、智慧社区、智慧园区建设。
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和非公经济。围绕“产城融合”推进县城和中心镇扩容提质,加快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城乡连接、共建共享。推动县域经济特色化发展,发挥比较优势,统筹扩大规模、做响品牌和错位发展,加快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继续抓好“扩权强县”改革试点工作,总结试点经验,确保下放的经济社会管理权落实到位,提升县域治理和自主发展能力。加大对非公经济的扶持力度,制定非公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的具体办法,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完善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构建中小微企业普惠制服务体系。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依法保护非公企业合法权益,推动非公经济发展取得新突破。
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构筑经济优势互补、功能定位清晰、资源高效利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区域发展新格局。大力推进呼包鄂一体化,率先在交通、通讯、金融等领域实现同城化。积极推进乌海及周边地区一体化发展,加大区域内资源要素整合和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扎实推进沿黄河沿交通干线经济带建设,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认真落实国务院支持东北振兴的政策措施,促进东部盟市加快发展。推进资源型地区和林区转型发展,加大对牧业旗县、边境旗市、三少民族自治旗、民族乡和少数民族人口相对集中地区的扶持力度。